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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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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张庆普【学科分类】经济法【摘要】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调整方式,而是一种在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本文即以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为论证主题,从二次调整的概念界定入手,明确了其调整的范围。然后从经济法的产生动因、调整对象范围、价值和社会功能四个方面与二次调整进行了比照分析,从而得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一种二次调整的结论。【关键词】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次调整【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一、理论准备本文的主题是探讨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要对这个问
2、题进行说明需要首先明确几个与其密切相关的问题,并以之为基础才有继续讨论的可能,故先予明确。(一)经济关系之界定经济关系有两种含义:首先它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一国的法在整体、抽象的意义上的可以对生产关系发生影响,但是抽象的生产关系无法由法的制度和规范直接调整,这种意义上的经济关系不是法的调整对象。其次就是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即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继承关系等,在此意义上构成宪法和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与财产关系是同
3、义语。本文中的经济关系的概念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界定的。(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学在中国仍然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而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学者笔下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尽管表述各异,但是近些年来,学界在下面这些方面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一是论者们不再墨守成规,而是力图按照一种新的思维方法,揭示经济法的定义;二是各种观点都一致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三是他们都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排斥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这表明各种观点之间的共同点大于分歧点。限于篇幅,笔者不再具体分析学者们对经济的各种定义,而直接引用顾功耘教授的观点,即经济法
4、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府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谓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法律所调整的某种社会关系,对于经济法来说,就是经济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有: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协调说、国家调节关系说等,本文不作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如同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刑法调整刑事关系,形成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不一而足。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从而形
5、成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则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将之简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二、二次调整之辨由于掌握资料有限,笔者并未找到学者对于二次调整所下的明确定义,只是从学者们的论著中管窥到些相关的理论。(一)二次调整成立与否之争尽管大多数学者都赞同二次调整的提法,但是也有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说的认为,尽管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有第一次调整与第二次调整之别。但是,我们所理解的两次调整,不是指一个法律部门对另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二次调整或者重新纠正,因为一个法律部门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另一个法
6、律部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矫正,即使是出现了某类社会关系不能由或者不宜由某个法律部门时行调整而需要由另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时,也不应称另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为第二次调整。因此,我们说经济法调整是为了弥补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之不足而产生,但不能说民法,行政法为第一次调整,经济法为第二次调整。所以,我们指的两次调整是对一个法律部门内部而言的,即第一次调整是这个法律部门对属于自己调整对象的最初调整或规范。但是,法律所规范的某种社会关系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原先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那么为了使法律适应新的情况,则可以产生对某类社会关系进行再次调整,使其符合新的情
7、况,如刑法对罪名的调整或增加,经济法对税种、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持肯定说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属于“二次调整”的法律,是对已经由传统的民商法调整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再次调整(重新矫正)的法律。这种再次调整,更多的不是依据经济活动参加者的“自由意志”,而是依据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或政府的意志。这种“二次调整”在法律史上不是新鲜现象,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的出现,就反映了“二次调整”的必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衡平法”就是对经过“普通法”调整过的民事经济关系进行“二次调整”的法律。在传统法律体系确立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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