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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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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映:女儿朱美霞招工资格问题,主要涉及户口性质问题。北宿煤矿就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和研究,于2008年10月2日给予其书面答复意见。朱庆明对北宿煤矿答复意见不服,于2008年10月21日,就同一问题到省国资委上访。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集团公司信访办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调查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给予明确答复:(一)关于兖矿集团人资发[2008]283号文规定“招生范围”和朱美霞“城镇户口符合招生条件”问题的说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科澳铝业公司委托洛阳有色金属工业学校定向招生培养技术工人的意见》(兖矿集团人资发〔2008〕283号)第三条“招生范围”,规定:(一)集团公司矿区城镇
2、户口职工子女中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二)集团公司矿区城镇户口职工子女中未就业的应、往届地面专业技校毕业生。以上两条明确指出参加应试的职工子女户口须为“矿区城镇户口”,具体是指职工子女的户口必须隶属集团公司各单位管理的城镇户口,不是“矿区户口”和“城镇户口”两个概念。你女儿朱美霞的户口是隶属北宿镇管理的地方非农业户口,不是隶属北宿煤矿或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管理的矿区城镇户口。因此,朱美霞不在文件规定的招生范围,不符合报名条件。二、关于“与朱美霞类似情况的男孩可以报名,而女孩却不允许报名,是歧视女性”问题的说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招聘井下工人的意见》(兖矿集团人资发〔2008〕2
3、84号)规定参加井下采掘工人招聘的条件为:(一)集团公司职工子;(二)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应、往届技校毕业生,矿区城镇户口初中以上学历待业青年;(三)遵守纪律,品德优良,热爱矿山,热爱井下采掘工作;(四)身体健康,体能达到井下采掘工作要求。此招聘条件与科澳铝业公司的招生条件相比,明确规定报名人员必须是男性,并且增加了体能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集团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根据岗位需要和不同工种特点而设置不同招聘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你所说的与朱美霞类似情况的男孩(即非矿区城镇户口的职工之子)应聘的是井下采掘专业,井下采
4、掘工作是国家规定女性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因此不存在歧视女性的问题。对于马桂英信访事项,南屯煤矿、集团公司信访办都已给予其书面答复意见。此次马桂英到省国资委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为:其丈夫胡元根多年患矽肺病,后住院手术后肋部留下不能愈合的孔,导致原有的肺部萎缩,而职业病防治所出具的结论是轻度损伤,马桂英认为是重度损伤。为此,对兖矿集团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原称兖州矿业(集团)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2002年12月3日对其丈夫胡元根进行的肺功能测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南屯煤矿出具书面委托书进行司法鉴定。马桂英还认为,胡元根患癌症住院治疗期间,兖矿集团二院多收了费用。(二)有关调查情况对于马桂英
5、反映的问题,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公安分局进行了民事调解,并出具了《调解协议书》,南屯煤矿于2007年5月31日给予了书面答复意见。因马桂英不同意答复意见,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2007年6月18日,由集团公司劳动保险处牵头,集团公司信访办、二院、南屯煤矿等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对马桂英反映的问题再次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具体情况是:1.胡元根工伤及患病治疗情况⑴1989年3月11日,集团公司尘肺鉴定组鉴定胡元根为矽肺病一期,经南屯煤矿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报济宁市,济宁市鉴定批准为工伤七级。⑵2000年,胡元根患癌症在兖矿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做肺癌切除手术,术后出现感染、发烧,
6、此情况马桂英认为是医疗事故。为此多次到总医院上访。有关单位联系济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别进行了医疗鉴定,鉴定结果认定不是医疗事故。⑶2002年12月3日,兖矿集团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对胡元根所作肺功能测试,鉴定结论是肺功能轻度损伤。2.胡元根住院期间二院多收费问题2003年初,胡元根因肺癌在二院住院至2003年12月死亡,共发生医疗费用108684.76元。参照工亡处理,发生的费用列支医疗保险,其中医疗保险基金负担86792.21元,个人支付21892.55元。2006年,家属提供了胡元根患肺癌的诊断材料,根据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84)活字第344号规定:
7、“职工患一期矽肺病后又患肺癌,按二、三期矽肺病职工的待遇办理”。2006年对胡元根改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人员相关待遇,2000年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由劳动保险处、总院、二院、南屯煤矿全额报销,个人所付部分由企业承担;同时,根据规定补发了工亡待遇等各种费用。自2004年开始,马桂英认为二院多收了胡元根医疗费用。为查清事实,2004年底,二院由院纪委、医务科、住院处、医保科等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胡元根住院清单逐项进行核实。经调查,确认存在个别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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