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位宪法第1章宪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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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宪法基础理论1.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17C,英国人率先用“constitution”来表示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将其翻译为宪法或者根本法,以表示它与普通法律的不同,但是英国并没有一部可以称之为“constitution”的宪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典是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一、“宪法”词源的演变2.我国宪法词源的演变现代汉语中的“宪法”含义由日本传回中国,用以指代国家最高法。1908年清政府照搬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宪法”一词被赋予特定含义。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即指国家组织法,由法律设置国家机关的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与“国家”

2、同生同灭。2.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即以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内容的宪法,不论其形式是成文的宪法典还是分散形式的法律。二、宪法的含义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三、宪法的法律地位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高级法”其一,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其二,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其三,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衡量普通法律的法律标准: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国内法无效;相对于一般法律而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3、四、宪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宪法典;实质意义的宪法——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由宪法典规定宪法的内容;绝大多数国家;规定明确具体、但修改困难;不成文宪法——宪法内容散见于法律、判例及惯例中;英国、新西兰等少数国家;宪法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强、但内容不明确。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分类标准: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宪法制定修改的程序是否不同于一般法律。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稳定性强;通常而言,成文宪法都是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制定和

4、修改宪法的程序、宪法的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适应性强;不成文宪法一定是柔性宪法。4.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分类标准:宪法的制定主体不同。钦定宪法——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大日本帝国宪法》、1908年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自由大宪章》;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五、宪法的结构1.序言2.正文3.附则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宪法保障宪法修改我国宪法的结构体例:以章开篇,兼具节、条、款、项、目。1982年宪法共4章7节、138条,另附有31条宪法修正

5、案。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国歌、首都例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1.宪政的含义宪政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宪政涉及“权利”和“权力”两个重要的维度;在公民与政府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法律或者社会规范的约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宪政。六、宪法与宪政2.宪政的要素(1)制宪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即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存在是实现宪政的前提条件。(2)民主宪政

6、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民主则关注政府的产生方式和权力来源。补充:民主与宪政宪政是一种民主政治,是通过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但民主政治并不必然意味着宪政。案例1:休闲麻将打上法庭成都何女士住在某居民小区2楼,每晚睡不着,因为1楼是一个老年人活动中心,一些老人打麻将打到很晚。何女士找居委会交涉,居委会召开居民大会表决,结果在出席的67人中,66人同意继续打麻将,只有何女士1人反对。因此活动室的麻将继续打,何女士气愤之余剪短了活动室的电线,此事闹上法庭。现代民主都强调“多数决”,但是,当民主脱离其界

7、限的时候,就变为“多数人的暴政”。案例2:苏格拉底之死案例3:文化大革命民主的界限:法治与人权。(3)法治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宪政是法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一,法治即法律之治,法治中的“法”上升为宪法,法治就上升为宪法之治,即宪政;其二,实行宪政,即是执行制定得良好的宪法,宪法又是国家根本法,良宪之治必然带来良法之治,即法治。(4)人权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构成人权的核心内容。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应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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