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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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约定的时间期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试用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叉。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多种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好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护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试用期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2、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用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不利于劳动者实现就业权。  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  试用期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的条款之一。首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必备条款,而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为有必要加以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具有自愿选择的特性。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是在劳

4、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前约定的一个特殊时期,该期限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因此,试用期具有非独立的特性。第三.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试用期做了强制性的上限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双方只能在六个月以内,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或工种、岗位的需要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就表明了试用期具有法律限制的特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

5、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当然.作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是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试用期的最'权威、最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和与劳动者暂时建立的非正式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方面受到某些不合法的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实践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围绕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极易产生纠纷。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肆意掠夺其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试用工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实表现  (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

6、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只单独与其签订一个试用期协议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要求劳动者先试用几个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有的可能更长,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用人单位这种随意用T的行为。就是为了规避劳动法律,其目的在于试用期内可以廉价使用劳动力并且方便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例如:大学刚毕业的小吴曾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工地现场资料员。当初公司只与他签下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许下试用期表现经考核过关就补签劳动合同,小吴明知这种合同对试用期新人的权益保护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迫于无奈,“找过的几家企业家家如此”,只好签下了。一些试用工为了能给用人单位留下好印象。不辞辛苦

7、地为其劳动,面临的却是随时都有可能在试用期未满就被用人单位解雇的风险。本案中,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划分成完全相互独立的两个阶段。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立法宗旨在于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先试用再签合同或者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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