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专属管辖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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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9月缆‘法Sept.,2011第33卷第5期ModernLawScienceVo1.33No.5文章编号:1001—2397(2011)05—0161—13我国民事专属管辖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一般规定为参照王次宝(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专属管辖一般包括职能专属管辖、事物专属管辖与地域专属管辖三个方面。而我国的专属管辖则从属于地域管辖之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解读我国的专属管辖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属管辖概念过于狭窄,一些重要事项被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而

2、现有内容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当考虑接受广义的专属管辖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定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调整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之间的关系以求充分发挥专属管辖的作用。关键词:专属管辖;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事物管辖;大陆法系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5.16201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大修已正式启动,的民事专属管辖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目前相关的修改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正在抓紧进常见做法相去甚远。在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的行。①这是1982年以来我国《民

3、事诉讼法》的第三大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必然要考次修订。前两次修订对于民事专属管辖部分的更虑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一般规定相协调的问动非常小,原因不是我国的专属管辖制度十分完善,而是目前国内相关的研究还非常薄弱,没有有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接受《法效论证专属管辖修改的必要性,没能提出完整的修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的介绍,修改民诉法的工作已经启动,此次民诉改方案。②专属管辖作为一种具有很强的优先性、法修改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具体包括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证排他性与强制性的管辖类型,是民事管辖制度的重

4、据制度、审前程序、检察监督、公益诉讼、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再审问题、执行程序问题,此外送达问题、恶意或虚假诉讼等都要组成部分。“各国之所以规定这种强制性的管是在民诉法修改中需要研究的。(参见:一言.民诉法再次修改工作辖,大都出于公益的考虑,例如土地的主权所在以已启动[EB/OL].[2011—04—08]http://www.china.com.co./2011/201l一03/09/content22089196.him.1及证据调查的便宜、案件执行的便利等。”⋯比较研_②2011年2月26日笔者在中国知网的学术文献总库

5、进行搜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同类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索,题名含“专属管辖”字样的文章只有24篇,而含“级别管辖”字样的文章为104篇,含“管辖权异议”字样的文章为159篇,含“协议管辖”字样的文章为149篇,含“管辖”字样的文章总数为3765篇。题名含“专属管辖”字样的文章中,论述较为全面的只有2篇(分别收稿日期:2011一O7—07是李浩的《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与郭颖华的硕士论文《民作者简介:王次宝(1978一),男,山东滕州人,山东科技大学事审判专属管辖制度研究》)。不难看出,专属管辖的研究还非常欠文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

6、法学院博士生。缺。161现代法学题。笔者在此着力于对民事专属管辖的概念、种整个管辖制度的设计理念与格局。类、案件范围以及条文修订等进行系统的分析,以(一)德国求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大修提供参考。德国的管辖概念比较宽泛,“在客观意义上,法院的管辖是指法院的业务范围”,“在主观意义上,一、概念界定:广义与狭义从法院的立场看,管辖是处理某一案件的权利和义务,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则是指当事人服从于法院从概念表述上看,中外学者关于专属管辖的界的这种活动”。定差距不大,均强调专属管辖的排他性。我国学者广义上的德国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种类可

7、以一般认为“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分为三个层次,狭义上仅包括第三个层次。具体来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讲,第一层次是国际管辖,主要是划分德国和其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德国学者奥特外国法院管辖权的界限。国际管辖的规定决定德马·尧厄尼希认为“某法院的专属管辖指这种管辖国法院在总体上是否为跨国案件提供法律保护。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或者无责问地对主诉辩论而第二层次是诉讼途径的选择,其规定了德国普通法变更,并且应当在权利争议的任何状态依职权注意院和特别法院(在民事纠纷的管辖方面,主要指劳之。”日本学

8、者三月章认为“专属管辖即法定管辖动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③第三层次是职能管辖、中,公益性较强的专由特定的法院掌握管辖权的管事物管辖与地域管辖。职能管辖是将同一案件中辖。”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荣宗、林庆苗认为“基不同的司法职能分配给不同的法院,并且界定在同于公益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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