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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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大新县政府来源:大新县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11-12-1416:33:25阅读 280 次字体:[大 中 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

2、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  (三)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饮水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

3、生达标;  (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农村饮水突发事件;  (六)其他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农村(乡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集雨水柜(水池)进行消毒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审计、物价、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与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应当依法明晰产权,规范管理。有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

5、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第八条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按工程规模(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

6、理机制,按照不同投资类型确定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由城镇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城镇自来水公司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规模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或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取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受益区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跨村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管理。  社会投资

7、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  家庭集雨水柜、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家庭自主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经营管理单位难以落实的,由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农村供水管理协会或合作组织负责工程管护。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赋予其履行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最直接、最便利的公共服务。应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农户以民主方式组建的用水户协会,实行免费注册。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农

8、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应加强对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第十二条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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