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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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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江苏省政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问题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改造工程等,包括利用国家及地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和群众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兴建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
2、三条市水务局是全市农村水厂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依法加强对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监管工作。工程所在乡镇水务站是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监管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工作。第四条农村水厂管理人员需经市卫生局体检和市水务局培训后,持健康证和上岗证从业。市卫生局和水务局对供水管理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集中供水工程(含管网改造工程)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
3、要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需要和工程良性运行。第七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市水务局代管国有资产。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第八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可实行承包、租赁,所有权可实行拍卖、转让,承包租赁收益和拍卖转让所得用于已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和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继续开发。第九
4、条管网改造工程包括乡镇水厂管网联并和村级内部管网延伸,所铺设的供水管道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各类农村水厂要配备检测设备,加大管网维护,建立工程管护的良性机制。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市水务局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需按工程审批权限报市以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各乡镇要构建新的供水经营体系,承担各自范围内的饮水供应及卫生安全经营管理,负责妥善处理经营转制过程中现有水厂的产权矛盾和人员问题。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村水厂建立工程管护的良性机制,加大管网维护,逐步建立健全水厂运行管理技术档案。第十二条农
5、村水厂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并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水质合格安全,努力满足用水需求。(四)负责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十三条农村水厂饮用水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务局、工程管理单位、行政村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水厂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各工程所在乡镇、行政村应在取水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保护区告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
6、除取水建筑设置保护措施外,应划定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原则依据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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