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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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2009年1月第1期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uzhouUniversityfPhilosophy&SocialScience)Jan.2009NO.1善意取得制度探析龚丹(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基础部,浙江杭州311231)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对善意取得并没有完整的规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在我们国家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价值取向、构成要件

2、、适用条件,并对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不动产和赃物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提出了看法。关键词:善意取得;不动产;赃物中图分类号:D92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403(2009)01.0042.03在近现代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由于它涉及到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其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说,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占有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

3、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的制度。在民法学领域,国内外法学者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非常的悠久,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从古代的自然经济到现在的市场经济,善意取得的内涵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因此,现在的理论和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不少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从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来看,不动产和赃物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动产抵押的善意取得等方面。本文论述了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价值取向、构成要件和适用条件,并着

4、重对不动产和赃物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试着阐述自己的看法。一、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取向(一)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从比较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相关规定谈起)罗马法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它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

5、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獬∞。善意取得制度的源起之所以不能像诸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那样,追溯到罗马法,而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起来,绝非偶然。在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如当时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所

6、言,“所有权与占有非属相同”。⋯”8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旧1埘。在这种占有观念支配下,受让人信赖物的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缺乏合法依据,因而也无法演绎出以受让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作为适用前提的善意取得制度。日耳曼法则不同,Gewerbe是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它是日耳曼物权法的核心概念,为物权的一种表现方式。日耳曼法上,占有与所有权并未严格区分,Gewerbe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

7、,而是一种物权;又因为日耳曼土地上的权利不易确定,须以占有状态表彰权利,以占有推定权利的存在,所以Gewerbe具有公示性,权利藉Gewerbe而体现。占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的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却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力也因之减弱。当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托付于他人而由他人直接占有时,所有人权收稿日期:2008—10-21作者简介:龚丹(1967一),女,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基础部讲师。·42·万方数据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

8、,所有人就无从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4}219。日耳曼法的这种占有观念和其相应的制度设计,为日后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形式上的便宜。之所以言其为“提供了形式上的便宜”,绝非有意贬损日耳曼法的功绩,而是由于,尽管从法发生学的角度考察善意取得制度,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确有其渊源,但不可否认的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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