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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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陆家嘴路。  负责人:袁杰信,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外企公司)因与被告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2、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向法国S公司购买了价值1134956.63美元的5688.407立方米木材。1999年9月12日货物在国外装船启运后,原告填写了3份货物运输投保书向被告投保,保险金额为1248452.29美元。同年10月21日,S公司传真通知原告,承运投保货物的船舶因遇风暴沉没,货物全损。原告投保时,没有人向原告报告过此次海损事故,因此此次海损事故属于被告承保的责任范围。同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报案并要求理赔。被告却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其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等为由,拒绝原告的理赔要求。请求判令被

3、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248452.29美元和此款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发票、贸易信斥证、正本提单等,用以证明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载货船船名、开航日期;  2.中国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致江苏外企公司的函、银行付款凭证,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已经支付了涉案货款;  3.投保书和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签发能保险单副本各3份,用以证明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同意为涉案货物承保;  4.江苏外企公司员工朱华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收到涉案货物保险单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4日;  5.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业务员余永彬签字的支票存根一份,用以证明

4、上海丰泰保险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前就收到了江苏外企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已成立;  6.国外卖方于1999年10月21日向江苏外企公司发来通知货损的传真件,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得知货损的时间是在投保之后;  7.1999年11月8日江苏外企公司致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的索赔函,以及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的3份拒绝理赔函,用以证明涉案货损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交涉过程;  8.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委托麦理伦国际集团检验涉案货损的委托书、收条等,用以证明麦理伦国际集团已经收到江苏外企公司提交的涉案保险单、提单、发票、装箱单,并已对涉案货物进行了检验。  被告辩称:1999年10月14日,原告

5、向被告投保,声称投保的货物已于当年9月12日装船,要求将保险单上的日期倒签为9月12日。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属于国际贸易中便于结算的一种常见作法,应当允许,但原告必须保证在其投保的10月14日当天或之前,投保货物没有已知或被报道的损失。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日期倒签为9月12日的保险单。本案事实是,载运投保货物的船舶早在10月11日就因遭遇海难而弃船,法国有关媒体以及劳埃德日报网站已于10月12日对此次海难进行了报道,货物卖方及船方也于10月14日向原告通报过这一消息,故原告是在已知货物受损的情况下向被告投保。此外,在原告提交的正本提单上,有批注表明涉案部分货物装于甲板,这是决定

6、被告能否承保这批货物的重要事实,而原告从未将这一重要事实向被告告知,从而影响被告作为保险人对能否承保这批货物作出正确决定。对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的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隐瞒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事实,被告有权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投保书传真件、出具保险单的登记表,用以证明江苏外企公司实际投保时间是1999年10月14日;  2.保险单、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内部的保险单签收记录、保险费收据、银行进账单、空白格式保险单、保险费通知单、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在与案外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实际使用的部分格式保险单等,用以证明在实

7、际业务中,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打印日期应与保险费通知单打印日期相同,进而证明本案保险单是于1999年10月18日签发,江苏外企公司只能在此日后得到保险单;  3.上海丰泰保险公司员工严臻、丁佳瑜和丁勇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投保过程以及江苏外企公司投保时拒绝作出其不知有关保险标的已发生损失的书面保证;  4.麦理伦国际集团对货损检验的初步报告及麦理伦国际集团员工MICHAELHOSIUKEUNG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对货损检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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