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保北京支公司诉铜河公司、寰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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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保北京支公司诉铜河公司、寰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

2、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  负责人:杨斌,该公司副总经理。13  被告:铜河海运有限公司(CopperRiverMaritimeInc.),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埃斯帕尼・卡勒,埃尔维拉・门德斯大街波士顿

3、银行大厦(EspanayCalleElviraMendezStreet,BankbostonBuilding,PanamaCity,RepublicofPanama)。  法定代表人:廖伟文,该公司董事。  被告:寰宇船务企业有限公司(PanCosmosShipping&EnterprisesCo.,Lt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座36楼3601-3602室。  法定代表人:廖伟文,该公司董事。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北京支公司)因与被告铜河海运有限公司(以

4、下简称铜河公司)、寰宇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财保北京支公司诉称:2002年5月7日,原告承保的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际石化公司)进口的28835吨辛塔原油自印度尼西亚辛塔运往中国舟山,装载该批原油的“喜鹊”轮的船长代船东签发了CINTA-2607清洁提单。“喜鹊”轮于2002年5月15日驶抵目的港舟山卸货,5月17日卸货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CCIQ)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70200YJ25

5、号重量证书,证实“喜鹊”13轮实际卸货28339.606吨,比提单数量短少495.394吨。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保险赔付,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67497.62美元,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喜鹊”轮的船舶所有人为被告铜河公司,由被告寰宇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被告方承运货物并签发了清洁提单,但未能全部完好地交付提单所载货物,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方支付货物损失67497.62美元及利息674.98美元。庭审中,由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货款时货物减价,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被告方支付的赔偿金额减少为65802.4

6、0美元。  原告财保北京支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2002年5月13日的商业发票及其复印件、货款支付凭证、贸易合同。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格;  2、编号为CINTA-2607的清洁提单。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及货物数量;  3、装货港货物数量证书。用以证明承运人在装货港是依据岸上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并签发清洁提单的;  4、CCIQ重量证书及附页、卸油管线状况检查确认表。用以证明“喜鹊”轮在目的港的卸货数量为28339.606吨;  5、保险单以及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保险赔款汇付凭证、被保险人中国国际石化公司出具的收款确认清单。用以证明原告已依

7、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6、船舶保赔协会出具的担保函,用以证明“喜鹊”轮的所有人为被告铜河公司及该船未被光租的情况;  7、13CCIQ的船、岸数量对照表,他案船舶经验系数表。用以证明船舶的经验系数为1.00312,表明船舶的测量数据偏大,应该进行修正,同时说明卸货时油温偏低,很可能导致货油挂壁而造成货物没有完全卸下。  被告铜河公司、寰宇公司辩称:铜河公司作为“喜鹊”轮的登记船东已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于2002年5月15日将货物完好运抵目的港,货物于5月17日全部卸下,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财保北京

8、支公司没有权利要求承运人在目的港依据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28835吨)交付货物。提单只是证明承运人在装货港收到货物数量的初步证据,并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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