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平安产险开封支公司 明确说明义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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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杞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车损险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裁判依据】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罗民初字第15号【基本案情】原告杞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西环路(运管所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宝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昃生,男,1973年11月5日出

2、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河南省范县城关镇东大街3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文胜,该公司总经理。15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杞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开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元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昃生,被告平安财保开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吉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元运输公司诉称,孟庆峰驾驶其所有的车辆沿沪

3、霍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与付世杰驾驶的大客车相撞,致两车严重损坏,客车驾驶员付世杰及部分乘客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罗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庆峰负事故主要责任,付世杰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人均不负责。原告为该车在平安财保开封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及车损险,其所属的车经评估,车损总价为182930元,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82930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12000元,车辆拆检费18300元,共计216230元,判被告负担80%的部分,即172984元;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被告平安财保开封支公司辩称,(一)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

4、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二)15合同约定超载系属于我公司免赔的款项。对于该合同约定的事项我公司已在签订合同时明示。原告作为专业的运输服务公司对于超载应是明知的。(三)原告严重超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四)原告严重超载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履行通知义务,对于该保险事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五)原告的车辆损失为单方委托鉴定,该鉴定意见有失公正,我公司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原告系为片面追求营运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导致该事故,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属免赔,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6时3分,孟

5、庆峰驾驶豫BQM158(主)/豫B93619(挂)号车沿沪霍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14KM+690KM处,与相对方向付世杰驾驶的豫S06915号大客车相撞,致两车严重损坏,客车驾驶员付世杰、乘车人杨红梅、马正成、李长明、邓连生、张继富、余红旗、黄玉、黄德山、马清江、崔银芳、马青龙、谢绍来、余昌信及货车乘坐人孟海岛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罗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庆峰负事故主要责任;付世杰负事故次要责任;杨红梅、马正成、李长明、邓连生、张继富、余红旗、黄玉、黄德山、马清江、崔银芳、马青龙、谢绍来、余昌信、孟海岛均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明,孟庆峰驾驶的豫BQM15

6、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9361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在开元运输公司名下,豫BQM15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936191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给孟庆峰,挂开元运输公司牌照由孟庆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约定交纳服务费、信息费等费用。开元运输公司在平安财保开封支公司与2012年3月20日为豫BQM158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于2012年3月23日为豫B9361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均为一年。机动车辆保险单显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08556元(不计免赔),挂车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显示车辆损

7、失险的保险金额为70000元(不计免赔)。豫S06915号大客车的登记车主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客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9月12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上显示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诉讼中,开元运输公司提供该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单方委托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BQM158(主)/豫B93619(挂)号车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豫BQM158车辆维修费为182930元。平安财保开封中心支公司辩称,该鉴定系开元运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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