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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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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学说史一、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以前)(一)罗马法时期古罗马:外国人视为敌人(不享有公民权,不受市民法保护)——万民法(给予非罗马市民一定的法律地位)(二)种族法时期(属人法时代)公元476年进入种族法时代“族裔和平秩序”:只有本族人才能参与族法的制定并受族法的保护,族法不适用于异族人。由于部落民族喜欢游移生活而不习惯定居,一个民族于迁居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习惯,亦即族法永远只支配本族人民,而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的法律效力范围。这一时期大约经历了400年,成为“种族法时代”,又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定性:种族法非国际私法的雏形对后世冲突法有一定
2、的影响:“继承依被继承人的血统法”、“契约关系当事人的能力依该当事人的种族法”(三)属地法时代自公元10世纪后,领土观念渐次加强凡在领土内居住的所有人,不论其属于什么民族,一律不得适用本族法律,而必须受当地法律与领土界限为划分标准的,因此这种极端的属地法时代,也可称为“领土法时代”。二、法则别说时代(13-18世纪)(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在13世纪意大利北方城市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法则区别说发源于意大利,16实际传入法国,在17世纪又流行于荷兰。此时期的国际私法理论都是需要区别发展的物法、人法或混合法的不同性质决定其法律适用的,故被称为法则区别说时代。意大利:资本
3、主义11世纪萌芽,形成了威尼斯、米兰等大城市,后来演变为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两种法律同时有效:1、作为普通法的罗马法适用于所有的城邦国家;2、诸城邦国家各自制定的“法则”,仅仅在各城邦内部有效。城邦法语与罗马法冲突——依罗马法固有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可适用城邦国家自己的法律。城邦与城邦之间冲突: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呢?12世纪——伊纳利古——伯伦亚大学——早起注释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主要观点:把法则区别为物法和人法(1)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2)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3)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原
4、则,即侵权行为地法。(4)关于合同的成立,也应该更具”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关于合同的效力得视情况分别选择准据法,当事人可预期的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关于合同因法律而发生的效力则受合同履行地法支配。(5)关于遗嘱的成立要件即内容适用立遗嘱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6)关于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7)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等等(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极端属地主义——16世纪,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法国北部(习惯法)、南部(成文法)——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从意大利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杜摩兰(律师、教授,首倡”意思自治”而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学上一大天才”。主要观点《巴黎习
5、惯法述评》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消减宗教法庭的权力,加强重要集权,统一全国法律,并且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意思自治)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确表示选择适用什么法律,法院也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多种迹象来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那一习惯法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三)荷兰法则区别说17世纪,荷兰作为第一个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共和国诞生博丹《论共和》、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胡伯《论罗马法和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其
6、本国的领域以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原则胡伯三原则表面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即国内是出于礼让和自身的利益考虑而承认外国法的效力即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胡伯的另一贡献:对后来英美学者发生重大影响的“既得权”观点。(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17、18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法国仍然在发展,形成了新法兰西学派。主张:扩大“人之法”的适用范围,赞成法律应具有域外效力;当人法与物法发生争议时、适用人法。《法国民法典》(1)凡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居民应
7、遵守治安法律,强调有关治安法律是绝对的属地法,凡在法国境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对它们强制施行(2)“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3)“有关个人身份及享有权利的能力的法律,适用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与国外时亦同。”三、近代国际私法(19-20世纪上半叶)四位杰出的国际私法学家,“四大天王”:美国的斯托雷、德国的萨维尼、意大利的孟西尼、英国的戴西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斯托雷(美国国际私法之父)斯托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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