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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_宁立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学评论(双月刊)1999年第4期(总第96期)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XXX宁立志许多奇内容提要:本文从法之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一理论前提出发,系统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人权”“、秩序”和“效益”。既揭示出人权保护在该法中特殊的价值地位及具体表现;又分析了排除市场障碍、维护宏观经济良好运行秩序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说明各国保护消费者立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还阐述了疏通消费和发展生产的辩证关系,研究了“效益”价值目标在该法中的种种表现。总之,本文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然性所作的一次全面分析和论证。主题词:消费者价值人权秩序效益人们之所以需要法这
2、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离开了一定的价值目标,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当然,对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追求又不是随意的,而是以深刻的必然性为基础。这就是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本文旨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人权、效益、秩序等)作一系统研究,这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其价值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人权”———基本的价值取向“人权”一词最早由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荷兰资产阶级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专章论证了“人的普遍权利”,并在第五章的标题中首次使用了“人权”一词。另一
3、荷兰思想家、法学家斯宾诺莎则在其代表作《神学政治论》里,最早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概念。著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继而将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的“人权”思想,系统化为“天赋人权”的理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权”还只是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即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出现的,是人的“应有权利”,这种“应有权利”只有经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从世界范围来看,以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91年的《人权法案》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标志,开始了将人权作为法的重要内容的时代。尽管自《独立宣言》和《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来,所有法律都与“人权”有
4、关,都是“人权”的法律权利层面,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人权”的关系尤为密切,保障人权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要的、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由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交换关系中处于人权容易被侵犯的弱者地位这一客观情况决定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商品经济形态,打破了生产与消费在极小的社会单位内X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XX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60©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宁立志等: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直接结合为一体
5、的自然经济状态,将从事社会活动的人按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分开,并在他们之间产生了经济上的利益冲突。生产经营者只有通过市场把商品卖给消费者,才能使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这种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分离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价值规律的作用迫使商品经营者努力改进生产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能在市场上顺利地实现使用价值的让渡而得到价值;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某些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不惜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投机诈骗等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这就会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生
6、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分离的结果,是商品经济本身难以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激烈的市场角逐中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信息偏差等现象的出现以及愈演愈烈、导致消费者人权受损的弱者地位问题日益尖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①这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丰富的消费品,使社会进入一个大规模生产和规模消费的时代,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容;但另一方面,它也使消费者所具备的消费知识变得日益贫乏,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从而加深
7、了消费者选购商品的盲目性。并且,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介,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导致选购商品的错误,其结果自然是消费者受到损害。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曰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生产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而无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