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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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企业法的概念(二)企业的分类1、从法律形态上,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2、以投资者的不同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三)企业法的概念调整企业在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四)企业法的作用确定各类企业的主体资格;规范企业的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2、和种类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种类:普通合伙企业—概念p52有限合伙企业---概念p52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是2006年对199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三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

3、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合法登记四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一个2、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无五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1、从财产来源上说,合伙企业财产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1)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2)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或者合伙人协商一致六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七合伙人的权利1、在财产上的权

4、利(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企业全部财产,企业存续期间,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2)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3)合伙企业经营效益好,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2、企业管理权力(1)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2)全体合伙人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人有权监督、质询,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3)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作出表决时,按合伙

5、协议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八合伙事务的执行1、执行合伙人的权力来源于两方面,一是他们本身是合伙人,有企业管理权;二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2、执行合伙人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否则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害要赔偿4、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九、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1、多数通过规则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全体合伙人有效。**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

6、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竞业禁止规则–忠实义务p6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十因合伙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于合伙人不清偿债务,又不解散合伙企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索合伙人的解决方案:一是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合伙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二是由债权人直接申请由法院

7、强制解散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十一合伙人转让份额1、每一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协议另有约定。2、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的,应告知全体合伙人。3、转让份额产生入伙和退伙十二对第三人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如有违反,则行为无效或被除名,造成损失要赔偿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经全体债

8、权人同意,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个人所欠债务,只能以从合伙中分得收益清偿。非经法院裁决,债权人不得直接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实现清偿十三入伙1、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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