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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2011年5月第38卷第3期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anxi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May,2011V01.38No.3论企业间借贷之合法一关保国(运城学院政法系,山西运城044000)摘要: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虽然主流观点否认其效力,审判实践中也多认定该行为无效,但无论从法理角度考察,还是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企业间借贷都具有合法性。鉴于其存在的广泛性、合理性以及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我国应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企业间借贷原则上应明确认定其有
2、效,并对例外情形作列举性的规定。关键词:企业间借贷;借贷合同;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1;'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57(2011)03-0026-05企业问借贷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企业问借贷合同的效力,即法律对该合同所作的价值判断。与银行借贷相比,企业间借贷有交易成本低、资金路径畅通等优点。在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大量存在,对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以及理论上的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法官会基于不同的理解和价值取向而作出迥然不同的判决,这显然有违法律适用的统一。因此,有
3、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为确定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提供理论依据。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该合同为双务合同,且多为有偿合同。其基本特征是:一方(贷款人)向另一方(借款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01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中的借款合同纠纷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同业拆借、企业借贷和民间借贷四大类。而企业间借贷主要是指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的借贷,这里的企业,既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以上四类借款合同中,唯独企业间
4、借贷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多有争议,因此有厘清之必要。企业间借贷的形式有两类:一是直接借贷,即双方通过签订明确的借贷合同来约定借款金额、币种、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二是变相借贷,包括联营形式的借贷、投资形式的借贷、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票据形式的借贷、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补偿贸易形式的借贷、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等等oO]53_55变相借贷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因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同,因此其本质上仍然为借贷合同关系。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予认可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5、主流观点认为应认定为无效。但本文认为,企业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企业间借贷合同既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不仅符合合同法原理,而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予认可。(一)从实践层面上来看,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且其存在具有合理性1.企业间借贷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收稿日期:2011-02-01基金项目:2010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2216)作者简介:关保国(1974一),男,山西运城人,运城学院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一26—万方数据贷款难的问题。目
6、前,我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所创造的价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由于资信条件、抵押担保等方面的原因,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足够的信贷支持。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而有些企业流转和经营资金严重短缺,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使然,企业间借贷在现实中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此情形下,企业之间往往会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段直接借贷资金,而且也获得了实际的履行。尤其在一个集团内部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更是公开的秘密。企业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满足了这些经济体的资金需求,缓解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而且
7、,企业间借贷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较之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企业间借贷更具有灵活性和交易成本优势,更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2.企业间借贷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谓的企业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且企业负债率普遍高达80%以上。在这种特定的背景下,企业间借贷实质上就是转贷牟利,因此,我国对企业间借贷实行了严格的金融管制,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1996年下发的《贷款通则》第6l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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