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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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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32号)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在中国境
2、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取得所得没有实际联系的全球所得纳税(国地共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进行源泉扣缴(国地共管)境内所得及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境外所得(国税征管)源泉扣缴所指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源泉扣缴的对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注意源泉扣缴的对象,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由国税负责征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管范围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源泉扣缴手续费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按代扣代缴税款的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程序按《北京
4、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号)执行。源泉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须源泉扣缴的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单位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加印“扣缴企业所得税”字样。系统操作:“变
5、更税务登记—上门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待扣代缴信息”下增加“企业所得税”项目,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对于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登记”。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合同备案登记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合同备案登记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
6、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合同备案登记—操作规程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填写录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上传成功后,再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
7、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备案资料后,与网上备案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备案登记表并签章后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源泉扣缴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源泉扣缴征收管理—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
8、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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