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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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周英杰2011年06月21日14:37  【字号 大 中 小】        微博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近代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最终成为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与西方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的一条白纸黑字的具体条文,把如此重要的国家主权让渡给西方列强的最主要推手,恐怕并不是西方列强的外交官们,而恰恰是晚清政府的那些根本不知道国家主权为何物的官员自己!  本文原载于《随笔》杂志2011年第2期,原题为“拱手出让的‘领事裁判权’”    一  当我们清算起近代中国所遭受

2、的来自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压迫时,通常情况下除了割地、赔款诸项之外,屡被提及的还有一条就是著名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在提到该项制度时,还常常要不失时机地在它的前面加上诸如“西方各国列强依仗武力强加给我们”之类的限定词,借以强化帝国主义国家的霸道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说,“领事裁判权”制度已经成为最能体现近代中国状况的标志性符号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呢?这里不妨先征引一下有关的资料以为说明。  按照专业一点的解释,所谓“领事裁判权”制度,就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处于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

3、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具体而言,该项制度在晚清中国的主要内容如次:“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赵晓耕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如上所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管辖权,造

4、成了中外关系的不对等局面,堪称一项货真价实的丧权辱国的制度。与同样丧权辱国的割地赔款等比较起来,其对于中国主权的损害程度,恐怕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既然“领事裁判权”制度对中国的主权造成如此大的侵害,这个制度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对于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详细地考察一下其在晚清时期所产生的具体过程,则委实不能不承认的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产生可能并非完全如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帝国主义国家依靠强大的武力强加给清政府的”的结果。  事实上,近代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最终成为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与西

5、方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的一条白纸黑字的具体条文,固然不能完全排除西方列强对清政府威逼利诱这个因素,但证之以史实,把如此重要的国家主权让渡给西方列强的最主要推手,恐怕并不是西方列强的外交官们,而恰恰是晚清政府的那些根本不知道国家主权为何物的官员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晚清政府是一个丧权辱国的卖国政府”的结论,的确是对晚清政府的一个非常恰切的评价。    二  说到这里,必须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在近代中国的产生过程作一个大略的梳理。  应当说,“领事裁判权”制度在近代史上被正式写进中外交涉的文件里面,其始作俑

6、者是清政府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主持中英交涉事务的钦差大臣耆英与署乍浦都统伊里布、两江总督牛鉴。  本来,在于1842年8月29日所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的各个条款里面,中英双方并没有涉及“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但是,就在《南京条约》签订数日之后,耆英遵照道光皇帝“着耆英向该夷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应添注约内者,必须明白简当,力杜后患,万不可将就自前,草率了事”(孟森:《清史讲义》,中华书局,2010年1月北京第1版)的训示,忙不迭地又和署乍浦都统伊里布、两江总督牛鉴一起联名向英方代表璞鼎查发出了一份被茅海建教授称为是“中国

7、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正式照会。  茅海建教授之所以如此定义这份照会,乃是因为“在这些文件中,潜藏着不亚于清朝在战争中军事失败的外交失败”(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2005年7月北京第2版)。而在这些“外交失败”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把在华英国人的审判权轻易地让渡给了对方!而这就是后来被写进各种中外条约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滥觞。  由于兹事体大,在这里实在不能不转引一下该照会附片第八条(注:前辈清史专家孟森先生说是第七条)的内容如下———  英国商民既在各处通商,难保无与内地民人交涉狱讼

8、之事。从前英国货船在粤,每以远人为词,不能照中国律例科断,并闻欲设立审判衙门,如英国之呵压打米挐一样。但查乾隆十九年佛兰西人时雷氏(注:按照当时中国人称呼外国人的惯例,原文“时雷氏”三字前均加“口”字边,以表示蔑视)一犯,钦奉谕旨,令其带回本国,自行处治。即道光元年英吉利国兵船水手打死黄埔民人黄姓之案,亦经阮督部堂奏请,令英国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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