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外包内作法律风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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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7卷第1期现代冶金Vol.37No.12009年2月ModernMetallurgyFeb.2009X企业劳务外包内作法律风险探析陈鹏翔(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常州213019)摘要:对目前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劳务外包内作现象进行了法律风险分析,指出其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引发的劳务用工风险,进而提出依法规范管理的措施。关键词:法律风险;外包内作;规范管理中图分类号:D923.6113外包内作引言外包内作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当前实践中普遍存在形似劳动关系的商事合同,约定承揽人派出其职工,以租借形式利用定作人同,如何辨析劳务外包等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并依的场地或设备,完成属于定

2、作人自行承接合同范围法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管理以控制法律风险,应当引内的加工承揽业务。它在劳务外包的基础上又有所起相关单位的重视。发展,特点是承揽人完成定作人的工作任务时,虽然仍然依赖于其职工来完成,但是并非依赖其自身的场地或设备,而是以租赁或借用定作人的场地或设1外包内作概述备。111承揽合同2外包内作表现形式承揽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另一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211外包内作典型表现形式约定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承揽人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合同标的为特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定加工工序等劳务成果。双方约定,承揽人租借定作

3、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人生产场地,甚至在定作人的生产场地租借定作人作为目的,其标的具有特殊性,从承揽人完成一定工的生产设备来完成该项承揽任务。为此,承揽人的职作上看,因承揽人进行工作须提供劳务,承揽合同也工被派到定作人的生产现场,在承揽方派出的管理属于劳务类合同。人员的管理下从事承揽合同约定的劳务。112加工合同212外包内作与劳动合同的比较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常见形式,承揽人21211联系点以自己的力量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外包内作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主要有:工作任务工成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劳务外包可能相同,且相对独立;工作地点均在用人单位(

4、定(或者称劳务协作)其实只是加工合同的变称,属于作方)内部;均实际利用用人单位(定作方)的生产资加工合同的范畴,其承揽标的为劳务提供,承揽人以料。自己的劳务提供来完成定作人委托加工的任务。212.2差异点从合同标的看,劳动合同的合同标的为劳动的X收稿日期:2008212208作者简介:陈鹏翔(1972—),男,经济师,律师。电话:(0519)83258068,13776865226,13032516850第1期陈鹏翔:企业劳务外包内作法律风险探析71提供,而外包内作的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为工作成31114外包内作考核分配果的交付。临时人员接受定作人的二级部门生产单元的工从合同主体看,劳动合同

5、中一方恒为劳动者,而时或任务考核,由该部门按月统计汇总考核结果折外包内作的承揽合同主体通常均为公司。算成报酬,以定作人名义与包工头办理结算,再由包从用人单位方面区分,在定作方生产场地上完工头发放给临时人员。成外包内作任务的劳动者是与承揽方签订劳动合同312法律风险后派到定作方现场执行承揽方工作任务的,而非与定作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31211外包内作变异形式的法律风险从管理独立性角度看,劳动合同所指工作任务随着《劳动法》的普及深入,特别是《劳动合同通常在用人单位统一管理下完成,而外包内作的承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从劳动法律层面分揽合同所涉及工作基本不受定作方职工的直接管析,前述

6、变形后的外包内作方式事实上存在巨大法理,而是在承揽方管理下完成,然后再由承揽方统一律风险。外包内作的承揽合同可能被界定为隐蔽的向定作方交付。劳动关系。所谓隐蔽劳动关系,即指假造某种与事实报酬结算与支付方面,在劳动合同中,职工的报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酬由用人单位直接结算与支付,而外包内作的承揽的保护的目的。因此,这是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劳动合同,承揽方职工的报酬由承揽方与定作方统一结关系的行为,其手段包括以另一种法律外壳加以掩算后,再按照承揽方与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盖,或赋予其另一种使劳动者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定支付给承揽方职工。形式。隐蔽劳动关系也可能涉及到掩盖用人

7、单位身份,因为该类合同所指承揽任务实际属于定作人的主营业务,因此承揽人应被视为定作人的代理人,即3外包内作的变异形式及法律风险被指定为承揽人的实为中介机构,意在避免使真正的用人单位(表面上是定作人)被牵扯进劳动关系311变异形式中,可以避免真正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承担任何外包内作,作为一种经过发展的劳务协作方式,责任。对于实现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优势互补,有效整31212外包内作变异形式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合利用社会资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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