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之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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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金融法---票据法主要内容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其他内容)票据的概念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票据的法律特征设权证券货币/金钱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债权证券占有证券提示证券返还证券票据的种类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

2、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票据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 例1甲、乙约定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甲所欠乙的债务,200万元用于双方的联营投资。请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概念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指票据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

3、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主体的分类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前手/后手持票人(执票人)/非持票人债权人/债务人--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第二债务人(次债务人、偿还债务人)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为实现票据债权可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票据义务(票据责任)--指票据义务人为满足票据权利人的请求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非票据关系狭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即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4、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的种类(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狭义)票据行为的种类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指产生票据关系的行为--出票行为――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种类: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其他背书含义-指在票据

5、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的作用承兑含义——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意义——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即票据主债务人。特征——仅存在于汇票关系——由汇票的付款人进行要求——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为之,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章。参加承兑含义——指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特征——汇票独有目的——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阻止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要求——参加承兑人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充当,是票据的从债务人,仅在付款人不能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时,才负支付义务。

6、——由参加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参加承兑”、“加入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含义——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适用于汇票、本票。要求——由保证人在票据上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付含义——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证付款的行为。特征——支票独有;——保付人是支票的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要求——应就全部金额予以保付——不得附记任何条件——书面行为,由保付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保付”、“保证付款”、

7、“照付”字样,并签章。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追索权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受让取得善意取得法定方式取得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公示催告诉讼票据法 例2甲、乙(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乙为出票人,甲承兑。后乙未按合同

8、交付货物,甲书面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在接到甲通知后立即将汇票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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