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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5
《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刑事政策——结合经济学思想对腐败原因与其对策的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内容摘要第一部分,对封建史上的腐败现象的解读。腐败是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帝国的治乱兴衰的关键因素,除非王朝更替,否则封建集权制度的腐败宿命是其所无法避免的,因为封建帝制所孕育的腐败是制度性腐败,腐败的根源就在于帝制本身。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思想,解构出了封建帝制在制度上存在的可诱致腐败的结构性缺陷,及由结构性缺陷所决定的,在制度运行中表现出来的功能性缺陷。制度的结构性缺陷由三个要素构成:对象、环境和工具。公共产品的垄断性供给模式使得公共产品的“价格”(税负、租金等)减去其价值(公共服务对公众的客观价值)的
2、剩余部分,即“超额利润”得以存在,“超额利润”构成了腐败的对象。金字塔式的官僚体系所确立的上下垂直监管的模式造成了监管乏力的制度约束环境;而“设官而治”的治理模式又使得官吏缺乏制度上的激励,异化了的权力观使得其取代君主、以权谋私的心理动机得以产生。所以帝制下官员所面临的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环境都是很弱的,腐败约束环境近乎于自由。对于腐败者来说,权力有着藉以寻租的工具性意义。权力对经济活动大量的干预使得通过权力获取经济利益成为可能,权力也就成为了腐败者的“犯罪工具”。腐败者在缺乏外部和内部约束的环境下,滥
3、用其所掌握的权力工具,从“超额利润”中擭取租金收益是普遍的腐败模式,此模式所对应的制度性缺陷,在结构上也必然呈现出针对对象、环境、工具三个基本因素的制度约束的缺陷所造成的“腐败空间”。结构性缺陷决定功能性缺陷,而功能性缺陷则反映和表现结构性缺陷。封建帝制所呈现出来的监管乏力、心理激励错位、权力异化、官民之间的供养关系(或公共产品的买卖关系)的扭曲以及路径依赖等功能性的制度缺陷,使得制度本身随着时间的推演在自动地制造腐败,并最终使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完全地暴露出来。第二部分,对当今中国腐败的解读。此部分对改
4、革开放后反映中国腐败的状况及其具体特征的数据资料进行了系统整合和多样化的展示,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实证分析及相应的理论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是:与封建帝制这一“腐败制度”所孕育的不可避免的制度性腐败不同,当今中国在民主基础建立后,大的结构性制度缺陷已经消除,但仍面临着由部分结构性缺陷所决定的,在制度运行中所集中表现的,主要由反腐机制的功能性缺陷所诱致的所谓“制度漏洞型腐败”。1中国腐败的基本特征是:腐败大量并较普遍地存在着,据相关估算,真正被查处的腐败数可能仅仅不到总数的1%。普遍腐败的环境,混乱的评价机制,
5、造成了腐败者驱逐清廉者的“精英的逆向淘汰”现象。腐败形势呈现出高层腐败和低层腐败不同的发展趋势。高层腐败的日趋严重,低层腐败状况则较为平稳。腐败还呈现出在不同领域之间进行转移的特征,腐败的高发区经历了由紧缺物资领域到土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由商品寻租到要素寻租的转移。寻租对象的转变,所带来的变化是窝案的日益频繁。窝案的增加,表明了腐败犯罪的集团化趋势,腐败犯罪已经由个人犯罪过渡到更为高级的集团犯罪阶段,表明腐败的危害更大,腐败更严重了。与西方民主国家高发的立法腐败相比,中国的腐败的非立法性特征(
6、或行政、司法化特征)表明了其背后的行政权膨胀、司法行政化和立法权的非民主化的权力结构特征。笔者发现,腐败者在其动机斗争过程中进行行为选择的心理倾向,呈现出风险偏好者特征,而非学界所认为的风险中立者特征,而“非理性”的腐败者的正是诱致性的制度性缺陷所造就的。综上,中国的腐败完全具备制度性腐败的特征,即腐败普遍存在,腐败租金占社会财富的相当部分,腐败滋生的原因在于权力的集中,或者说公共产品供应的垄断的制度性漏洞的诱致,正因如此,掌握着行政权和司法权(间接)的官员,才具备在缺乏外在约束的环境下干预经济活动,
7、进行寻租的制度可能,当然,此种制度性腐败,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制度缺陷,是可以通过制度本身的改革予以消除的。第三部分,针对腐败的制度性对策。就制度漏洞或缺陷而言,需要分别站在宏观的以及微观的立场上给予不同的对策性对待。宏观对策(或宏观政策)的目的在于腐败的预防,其主要针对的是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民主化的政治改革、有序的政治竞争使得公共产品的价格趋向于其价值(公民的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有利于减少公共产品的垄断性以减少腐败对象——“超额利润”;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则在腐败环境中加强了制度性约束,将掌权者关进了笼子里
8、;政府在职能上立足于民生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定位,不再充当发展经济的火车头,进一步放松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减小权力被异化为腐败工具的风险。司法独立的实现,可使得权力的结构更加的平衡,不仅增强了对行政权的权力化的制度约束,而且保障了作为公共产品的“消费者”的公民权益,消弭了行政权过度膨胀的制度缺陷,有利于对腐败的预防和打击。微观对策(或微观政策)在目的上强调预防与惩治腐败的结合,综合立法、侦查权、金融监管、新闻监督、政治伦理等措施,谋求社会制度建构上预防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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