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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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

2、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16/16(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

3、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按国家及证监会、市国资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的选任,按

4、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履行相关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后,向被投资企业提名、推荐,由被投资企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等选举或聘任程序。第三章委派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委派人员的职责:16/16(一)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二)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被投资企业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三)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被投资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权利(出席股东会与进行表决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四)

5、认真阅读被投资企业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被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委派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委派人员的权利:(一)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二)有权就重大投资、融资、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三)享受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补贴(兼职委派人员除外)。第十一

6、条委派人员的义务:(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或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被投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6/16(三)委派人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被投资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和被投资企业利益的活动;(五)委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法律规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六)任职尚未结束的委派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因其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七)委派人员应将《证券法》

7、、上海某某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被投资企业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委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第十三条委派人员在接到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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