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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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1x]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意识,建设一个学习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财会队伍,更好地为学校事业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

2、二章会计委派制范围第二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后勤以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实行委派制范围。第三章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兼任小组组长,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后勤处及各院系的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计财处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计财处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二)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三)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建立

3、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会计业务、工作业绩考核;(五)负责落实会计人员定期轮岗,监督轮岗人员财务工作交接;(六)结合业务业绩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等;(七)负责办理会计资格证书年检等工作,办理其他与会计委派有关的工作第五条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形式: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向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颁发《委派证书》。(一)委派会计主管或部分会计人员,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二)在财会人员相对紧张的情

4、况下,可采用委派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院系的具体情况,相应采用指导为主、委派为辅或委派为主、指导为辅的方式;(三)对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全日制委派与非全日制委派的方式。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栓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二)属于学校编制,并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服务优良。(四)符合与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近亲回避原则

5、;第五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第八条委派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树立服务意识,为接受派驻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协助经济责任人管好用好资金,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虚心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及时主动汇报或提供有关情况。第九条委派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施会计监督。如发生派驻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时与派

6、驻单位领导发生分歧,经解释后仍不能取得统一意见时,应及时报请财务处处理。第十条委派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需要。第六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轮岗交换。第十二条所有确定为委派和轮岗的会计人员应服从分配,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学校有权收回其会计证,调离会计岗位,交人事部门另行安排。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工资和岗位津贴等由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待遇和级别与委派前一致。第十四条委派会计人员不再享受接受派

7、驻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委派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将按《会计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学校处理。第七章实行会计人员派驻单位的职责第十六条受派单位依据XXXXX大学财务管理体制和核算形式,开展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受派单位第十八条应积极支持

8、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其行使职责和权限。受派单位有权参与对委派会计人员业务、业绩考核并向委派部门反馈意见。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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