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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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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国家赔偿的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否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则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反之,国家则没有赔偿义务。所以,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结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它充分体现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的这一侵权行为归责的根本原则。此类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具有逆向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审判人员依据一定的规则和理论,对损害结果、行为、特
2、定环境等诸因素的分析判断过程,因而尽管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对其认定又具有主观的因素。②因此,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不仅直接关系着对具体个案当事人权利的切实保护,更体现了社会正义的需求,关乎法律精神的贯彻。③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及责任构成对国家赔偿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和论述,首先应了解与之相关的概念,诸如国家赔偿的定义,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构成要件的具体岔义等,否则,因果关系将成为孤立的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仅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3、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国家赔偿的构成也即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或成立要件,是指赔偿责任成立或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这既是衡量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也是赔偿的核心问题。只有明确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彳‘能解决赔偿的主体、范围、o房绍坤、丁乐超、出生蹦:《圈家赔偿法原理与实务》,北京人学出版杜1998年版.第84挺。。于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人学H{版社1992年版,第373,Ji。。王呖:《侵权行为法I-.N果关系理论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M》(笫ll卷),法律⋯版社1999年版,第457页。赔偿标准等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
4、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包括四个要件,即行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l、行为主体要件。即谁的行为能引起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中,虽然国家责任的产生与民法上一样也缘于侵权,但是由于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对其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爿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其他诸如公民、法人一般不能成为国家侵权行为主体。。因此,可将侵权主体具体分为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指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2)国家机关工作
5、人员,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和范围,法律上并无规定,学者的解释也不相同。有的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泛指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等,。有的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员,受上述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或人员,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固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从两方面把握: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中工作,不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须担任一定的国家职务,依法享有从事公务的权力。据此可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界定为: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在我国国家机关人员就为行政
6、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3)被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另外,有的认为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以及党的机关及其党务人员也可以成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笔者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2、行为要件。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产生。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这种职务行为又称为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本要件,没有国家。如德固、
7、_{奉、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都基本1.是采用这种做法。。房绍坤、丁乐超、苗生明.《固家赔偿法原理与实务》
8、,北京大学Hj版礼1998年版.第69搬。8:1j盼土编:《国家赔偿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皮纯协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房绢坤、丁乐超、苗生明:《圈家赔偿法睬理‘o实务》.北京大学i¨版礼1998年版,第7j负。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就不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如【判例1】①某县法院依职权以妨害诉讼对林某实旌拘留、罚款的行为,是法院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理应赔偿。从性质上,可将执行职务行为分为权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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