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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5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的司法路线——以国家权力下沉为切入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2年第5期(总第107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的司法路线——以国家权力下沉为切入点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新中国成立必须完成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国家权力下沉,将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社会。以国家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是实现国家权力下沉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权力下沉的客观要求。人民法院要在基层社会始终在场,实现一种所谓的身体治理。然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与基层民众的具体诉求并不能始终保持一致,特别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化极有可能带来自身的官僚化。为了克
2、服这种情形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采取了群众路线。在具体的群众路线运用过程中,人民法院以“阶级出身”为纠纷解决的标准,追求一种“广场化”的司法效应,从而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纠纷解决机制朝向一种压制型方向发展。关键词:人民法院;权力下沉;群众路线;压制型法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2)05—0076—12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面临的一个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巩固政权、治理国家。就中国共产党而言,使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社会是巩固政权和治理国家的首要前提
3、。在他们看来,只有将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改变清末、民国政府时期乃至于国民党政府的多元权力格局并存之局面是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监控的政府或政权体系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以废除六法全书、贯彻婚姻法运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革命以及“整党”是完成国家权力下沉的重要方式,它在事实上削弱了过去的多元权力格局,改变了解放前官僚化的正式权力与基层社会的非正式权力并存的格局,从而将纠纷解决的权力完全集中到国家手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在根本上改变了自秦以
4、来“王权止于郡县”的权力格局。人民法院则是这种身体治理的重要载体。为了证明这种身体治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不得不向革命传统中形成的群众路线寻求增援。以“阶级出身”为纠纷解决的标准,以“广场化”效应为追求的群众司法路线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寻找到合法性的同时,也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纠纷解决机制迈向了一种压制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一、解放前政府权力的下沉清末以后,中国社会进入了黄宗智所说的一种在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直接统治范围之外,国家与收稿日期:2012—03—09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生视野下适当生活水准权的
5、法律保障”(11CFX03I);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10JZDO029)作者简介:郑智航(1983一),男,湖北荆州人,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76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的司法路线——以国家权力下沉为切人点社会互动或联合的半正式运作状态。这种半正式运作状态既不同于正式官僚体制,也不同于非正式的民间组织。[1](P15—17)其主要包括乡保、村长等。他们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助官县衙门管理基层的一些事务,解决当地的一部分纠纷,从而继续维持自秦汉以来“王权止于郡县
6、”的原则。但是,这种非正式运作状态在民国时期走向了全面的“经纪化”。特别是这些非官方的组织和个人走向“赢利型经纪人”时,它们对乡村进行治理的权威急剧下降,导致了国家权威在乡村的缺失和农村社会精英的退化,从而导致了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①。国家正式机制在处理纠纷方面的能力较弱。国民党政府试图通过多种途径来建立官僚化的纠纷解决体制,实现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下沉,但是未能实现。其他权力在纠纷解决中仍然起着一定作用。这些权力与国民党所欲建立的现代官僚化的纠纷解决模式相悖,从而削弱着国民党政府的权威。(一)官僚化与
7、权力下沉按照马克斯·韦伯社会理想型的划分,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以后,中国社会也就进行了一个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过渡这样一个阶段。而现代型社会最根本的一个特点就是建立起现代官僚体制。所谓官僚制,按韦伯的理解,是指“一种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依照既定规则持续运作的行政(管理)体制”。[2](P3—4)因此,现代官僚体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规则治理;第二,文官治理。在现代型社会中,对已制定的规则的合法性以及在规则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利进行信任是政府权威的重要来源。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对权威的服从系由非
8、人格因素秩序的法律性质的建立而得来的。因此,自民国成立以来,中国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1929年至1930年,民国政府依照《德国民法典》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各种抽象的权利原则为起始,围绕人身、财产、债、结婚与离婚、继承等方面的权利来展开。按照该法典的原旨,法院应当按照西方形式主义模式,以保护权利为目的裁断是非。②除此之外,国民党政府还制定了“宪法”、“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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