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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4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4—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由区慈善会负责管理。为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第三条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第四条特别扶助计划由高明区慈善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民政、财政、公安、审计、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各镇(街道)等部门各
2、负其责,积极指导、配合区慈善会做好特别扶助工作。第五条特别扶助计划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特别扶助计划资金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若出现超支,则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加解决。第六条特别扶助计划类型、扶助标准及界定:(一)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二)意外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4—0-60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
3、因意外身故18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18周岁至6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20000元。(三)疾病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元。第七条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
4、主责、全责、同责的。第八条申请特别扶助应自身故之日起半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申请特别扶助需要提供的资料:(一)申请书(由其亲属书写);(二)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三)提供火化证明;—4—(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若为驾驶机动车者,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周岁的居民),其亲属需及时拨打110报案或报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六)因疾病身故的(20
5、-55周岁的居民),在医院身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家中身故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类证明:1.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2.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出院小结;(七)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该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确认的特别扶助金划款证明;(八)提供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为接收特别扶助金的该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第十条审批及发放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
6、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5天,填写意见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三)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4—(四)区慈善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第十一条对于特别疑难个案,可适当延长调查、审批发放时间。第十二条受助人不明确的或者无法确定的,暂缓办理。第十三条负责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和标准要求办理,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被认定人资格,并追究弄虚作假人员
7、的相关责任。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5〕125号)同时废除。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2、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3、特别扶助金划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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