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经济区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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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部湾经济区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责任编辑:大琳   日期:2009-06-12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9]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九条所称的企

2、业,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所确定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范围,以及玉林市龙潭镇、崇左凭祥市城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范围内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凡要是在经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均可按《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总机构在经济区内,分支机构不在经济区内的,或者分支机构在经济区内,总机构不在经济区内的,对已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分机构必须要分别核实,不能分别核实的,不得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对符合北部湾经济区

3、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界定(一)《若干政策规定》所称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分别是指以下类型:1、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享受减免1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企业;2、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依据《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2、3、4项规定已批准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二)《若干政策规定》所称“两免三

4、减半”的企业分别是指以下类型:1、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即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3、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依据《关于印发贯彻实施

5、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10、11、13项规定已审批减免税的企业。即第10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第11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第13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三)《若干政策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

6、。(四)《若干政策规定》所称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认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九)款规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五)《若干政策规定》所称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是指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六)《若干政策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担保机关,是指在经济去内注册登记,并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七)《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所称享受城镇土地税和房

7、产税优惠的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指导目录和《若干政策规定》规定的产业,且前述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征缴入库规定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九条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若干政策规定》相关优惠年度期满止,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后,在经济区内企业总分机构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对在非经济区内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仍按《自治区

8、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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