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ID:39085223

大小:21.89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24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_第1页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_第2页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_第3页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_第4页
资源描述: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2013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再次将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改革摆到社会公众面前,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也不乏借机提价的质疑。实际上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然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早在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

2、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就已提出“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并明确了阶梯式计价的分级、级差和计算公式。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当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就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611

3、号)文件,指出“试点城市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4指导下,结合水价调整,重点开展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的试点工作”。2000年10月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的通知,指出“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就在同年的11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再次指出“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

4、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提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价格的日程表,要求“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眼看就要到期,2004年

5、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再次强调“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地区要争取在2005年底前实施。已实施的地区,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4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限期实行计量计价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精神,同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又一次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有关问题的通知》

6、,然而仅管国务院还是各部委的三令五申这一目标至今没能实现。在事隔5年200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又一次发出《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依然提出“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又再事隔5年,10磨一剑。这次借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东风,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4个方面进行阐述,主有6个方面内容变化:⑴⑴⑴

7、、将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的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1:1.5:2调整为1:1.5:3,同时明确规定了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并将“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调整为“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各地可进一步细化阶梯级数,设置四级或4五级阶梯”。⑵、细化制定了《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福建每人每月第一级3.6吨、第二级5

8、.5吨),⑶、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⑷、明确了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