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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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规定效力第一条为保障湘潭义乌商贸城及驻场商户的共同利益,维护市场商户、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效益,特制订本管理规定,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二条本规定对市场及全体驻场商户均具有约束力,并同时作为各商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商铺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进场商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自动适用本规定,各方之权利和义务,《商铺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或本规定规定与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或不详尽的遵守本规定之规定。第二章商户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湘潭义乌商贸城营业时间为-点,特

2、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营业时间。第二条所有商户均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时间营业。在营业时间内,商户的财产因自身管理疏漏而被盗、丢失、损坏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三条本市场所有商户,在闭市清场中还有业务未结束或闭市期间有商品需要出、入的,需要请示保安部,并做好记录,方可办理。第四条非营业时间,由电脑监控布防,任何商户不得擅自进、出商品,确需进、出的必须通过保安部检查同意,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第五条市场内各类铺位添附的设备设施及装修(包括:广告、柜台、货架)均由各铺位商户自行投资并自行保养、维护,应服从市场统一或协调风格要求安装,其使用权、管理权均归铺位商户,但不能损害市场或其他商户财产及其

3、利益,合同期满或商户单方违约导制合同终止时一律不能拆走。第六条为了维护本市场的信誉,市场内各商户应当遵守以下的经营行为准则:1、本市场尊重商户的一切正当的经营权利,并加以大力扶持,不干涉商户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各商户在所租商铺内经营,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及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合法经营。2、各商户经营人员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有关证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商户自负。3、各商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严禁销售盗版和违法商品。若商户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商户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予以

4、赔偿。4、各商户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销售政策。实事求是地宣传介绍商品,所定价格要公道合理,所有销售商品必须使用统一的价格牌,一律明码实价,不要误导顾客,尽量与顾客建立互信互利、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4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义乌小商品批发城5、租赁期间,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或市场部的执法监督检查,要配合好市场部的各项统计及调研工作,市场部要严格保密。6、各商户所租赁的铺位,在合同签订后,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门和关门营业,遇有不能按时营业时,须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经书面批准确认,否则,处以100元/次的罚款作为合同违约金;另经营者必须保持铺内

5、有工作人员和商品摆设,如果闲置(以铺位没有工作人员和商品摆设为准)每月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超过7天的,视为自动放弃铺位使用权,市场部有权收回该铺位,停止该铺位租赁者的租赁权,并当作单方违约处理;7、各商户经营期间,如果发现有违法经营和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市场部有权干涉,尽量在内部协调整改及解决。经劝阻无效的,市场部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并做出撤消该商户经营资格,当作违约处理。8、为保证本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每日100元标准对该商户进行处罚(在收缴管理费时收取)。未经市场管理处书面同意,擅自中止、暂停或以其它名义不开门营业达8小时的。不按本市

6、场规定之正常时间开门营业的,或连续不开门营业累计达8小时的。9、经营者转让、转租、调换、扩大、改造、装修所使用的商铺,须经管理公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管理公司视情况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收回商铺。第三章缴费制度第一条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为元/平方米,(用于8小时通道清洁、24小时水电巡视安全、24小时保安值勤、免费停车场、24小时通道监控)。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付管理费。如乙方逾期不予缴纳,甲方有权对该铺位暂停营业,并每日向乙方收取应缴纳费用总额的1%作为滞纳金,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第二条:中央空调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为元/平方米,(用于市场内

7、整体降温效果为准)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付空调费。如乙方逾期不予缴纳,甲方有权对该铺位暂停营业,并每日向乙方收取应缴纳费用总额的1%作为滞纳金,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第三条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税金项费用,逾期不缴纳者,视为自动放弃铺位使用权,管理公司视情况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收回商铺。第四条逾期未交付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且超过七天者,甲方有权对该铺位暂停营业,自第八日起每天按应付款的1%交迟延履行违约金。逾期满15天未交者视为单方违约处理,直接依法解除本合同。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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