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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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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一、特别程序的特点1、是几类不同审理程序的统称,各种程序彼此独立,不能混用。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益之争。3、原则上实行独任审判,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审理。4、实行一审终审制。5、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原审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审查核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6、不适用调解。7、免交诉讼费用。8、审理期限较短。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
2、院。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无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简便快捷的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督促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督促程序中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无需开庭审理,也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对质,是一种非讼程序。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
3、实行一审终审制。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5.债权人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6.债权人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二、对支付令案件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应向债务人本人直接送达文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法院发出支付
4、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债务人异议债务人对支付令如有异议,有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均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5、。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是一种非讼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被盗、遗失
6、或灭失的。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l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申请宣告无效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3.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的原因,须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须为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须有法律明文规定。4.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书,
7、并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的规定,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申请公示催告的,由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三、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停止支付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103条的规定,对其采
8、取强制措施,而且,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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