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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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滁州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BT项目融资建设,是指政府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投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并由政府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协议回购(即“建设-回购”)的投融资建设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BT项目(包括延期付款等项目,下同)谈判、BT项目协议以及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  第四条 BT项目运作程序  (一)编制BT项目计划;  

2、(二)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完成施工图设计;  (四)编制并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五)发布融资采购公告;  (六)确定投资人;  (七)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签订融资建设协议;  (九)确定施工企业;  (十)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十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编制竣工结算并组织审计;  (十三)项目回购;  (十四)项目运行管理。  第五条 BT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BT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等部门提出BT项目资金筹措计划。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发改

3、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统筹编制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提出BT项目业主,报市BT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年中,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追加。  第八条 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由项目业主根据政府采购规定,会同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招标局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4、  委托设计合同应当约定:因设计单位设计不合理、设计失误导致工程量变更并增加工程费用的,设计单位应按增加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BT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经业主单位组织复核后,提交市政府投资审价中心等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章 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BT项目投资人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并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接受市招标局监管。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的不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 BT项目融资采购公告由项目业主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  融资采购公告中应设定投资

5、人资格等条件,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排斥性、歧视性等限制条款。  第十三条 BT项目投资人应满足融资采购公告设定资格条件,并应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投资保障。  第十四条 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在初步确定投资候选人后,由商务谈判小组负责与各投资候选人就协议主要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BT项目谈判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二)工程总造价确定方式;  (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四)投资回报收益(含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五)回购期限及回购方式;  (六)违约责任;  (

6、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  第十六条 商务谈判小组依据与各候选投资人议定的条件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报告,最终确定投资人排序,并起草BT项目融资协议。  第十七条 BT项目协议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或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BT项目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BT项目协议签订  第十九条 BT项目协议分为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两部分。  第二十条 BT项目协议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BT项目融资协议书,市财政局、市城投公

7、司鉴证。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由项目业主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与投资人或施工企业签订。  BT项目协议应当约定投资人不得用该BT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反担保。  第五章BT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应在滁州市设立与BT项目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施工企业应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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