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费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费

ID:38944733

大小:3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6-21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费_第1页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费_第2页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费_第3页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费_第4页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费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办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

2、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  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权屋属登记证书。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

3、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权属登记的核准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六条 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灭失,及依法转移、变更,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

4、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二)房屋产权登记表;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包括: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二)法

5、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在境外,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一)属建制镇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属集镇和村庄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  (二)属于购买的要有房屋购买凭证;  (三)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四)村(街)委员会(办事处)证

6、明和房屋四邻的证明;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二)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

7、减少的;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四)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