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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03月18日16时11分226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房屋权属”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郭洪昌二○○八年二月二日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
2、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
3、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使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文本。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报告,是指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包括房屋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户室建筑面积等。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
4、作。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登记证明,制定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是房屋产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进行记载、公示,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房屋产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5、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七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产权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 第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
6、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权属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十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
7、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利及灭失,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记载于登记簿;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建成年限超过20年的房屋,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不全的,经公告无异议并由申请人书面声明
8、保证,或者相关部门、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以准予登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登记: (一)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二)登记权利已被依法限制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 (四)房屋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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