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doc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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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依房屋权利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

2、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登记,并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应当依法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和市区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房

3、产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驻地部队房屋的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登记证明,制定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受理申请、权

4、属审核、核准登记、颁发(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程序进行。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不全的,登记机构应当公告征询异议。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和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期限一般为六十日。  第七条 因买卖、交换、赠与、抵押、设典等情形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主张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新建房屋;  (二)继承、遗赠;  (三)行政机关的房屋争议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5、(五)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人双方中止、解除交易的,应当在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记机构代为登记: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二)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登记机构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

6、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中的权利人一方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的公证文书。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四)房屋权属证书(初始登记除外);  (五)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正日为受理日。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下列条

7、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并通知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双方申请的,一方是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另一方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的,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取得人;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原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第十三条 经审核予以登记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同一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

8、房屋他项权利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的,依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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