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三阶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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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演进与发展[刘亮]——(2010-6-17)/已阅314次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演进与发展刘亮  1979年刑法典的犯罪论体系以“四要件”学说一直指导着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与发展。但是,随着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影响越来越来大,对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已经进入到实践领域。在不远将来,这套犯罪论体系贯穿到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必然会引起一场刑事诉讼的重大的改革。  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二审法院改判为法定刑以下量刑。就是新理论───“期待可能性”在国内的司法实践,虽然司法机关

2、对该理论的采纳持慎之又慎的态度,但可以认为新理论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萌芽。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将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新的理论将以往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部分要素进行了顺序调整,内容亦有所增加。原犯罪主体中的“行为能力”、犯罪主观方面中的“故意、过失”均被调整到有责性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即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违法性:目前通说采客观说,即不论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只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具违法性。如:对精神病人的暴力袭击采取防卫措施,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因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包含四个要素,即主体的行为能力;故意或过

3、失;违法性的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即只有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可能性且不存在期待其做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时,方能对其进行非难、遣责。  三阶层犯罪论明显增加了犯罪成立的阻却事由,更有利于法的自由、正义的基础价值的实现,应该说这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对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按照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司法人员如果要适用这个犯罪论体系,首先必须养成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从违法到责任、从事实到价值、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律思维,通过层层筛选和逐步缩小,进而认定行为是否符合犯

4、罪成立的三个要件。因此,如果在将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完全贯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那么,至少可能带来刑事诉讼两方面的影响:1、庭审方式的改革。在我国刑事审判工作中,庭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前者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调查,后者是有关法律适用的辩论。在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后,不管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都会产生一些变化,控辩双方的力量也会相对均衡。(1)在法庭调查中,有关犯罪事实的调查,控辩双方都会自觉地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思维,围绕构成要件性事实、违法性事实以及有责性事实展开调查。在构成要件性事实的调查中,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侵害的对象、结果事实以

5、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在违法性事实的调查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的事实、侵害法益的大小、被告人在侵害法益时是否存在阻却违法的正当化事由等方面展开;在有责性事实的调查中,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责任能力(年龄和精神状况)、故意、过失、以及被告人是否存在阻却责任的正当化事由,例如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等事实展开。(2)在法庭辩论中,一般认为,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侧重于认定犯罪是否构成,对于被告人人权的保障仍显不够,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可能发挥的空间非常有限。但是如果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由于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和阻却责任的正当化事由被有机地融入和消解

6、在犯罪成立要件中。因此,在控方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会接着推定被告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时,如果被告人如果具备阻却违法性或者有责性的正当化事由,辩护人就可以充分利用阻却违法性、有责性的正当化事由进行辩护。例如,在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控方以防卫过当为由并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在法庭辩论中,辩方就利用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中的目的说和法益衡量说来证明邓玉娇的行为是一种防卫行为,而且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属于正当防卫,甚至可以援引刑法第20条第3款有关特殊正当防卫的条款来证明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没有限度的正当防卫,因为邓贵大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行

7、凶或者强奸。当然,这些法庭辩论的结论都必须根据事先调查和掌握的证据进行。在有责性的辩论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被告人在刑法上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具有非难性可能性、过失,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等方面展开。2、刑事判决书格式的改革。在传统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不管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的描述,还是“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部分,也没有必要完全按照四要件的排列顺序来进行撰写,显得没有层次性和逻辑性,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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