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物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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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物业费标准是什么呢?家住省城大十字一高层住宅楼的李先生说,他所住的小区物业费每平方米收1元钱,电梯使用费每户35元,垃圾清运费按照每平方米5元收取。而有些小区的物业费按照每平方米0.7元或0.8元收取,而且电梯使用费和垃圾清运费都包含在里面。为什么高层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不一样?记者采访发现,每座楼盘的物业费不尽相同,而且物业收费的算法也不一样。昆仑中路一高层小区,物业费按照每平方米0.7元收取,另外,分别收取电梯使用费和垃圾清运费。昆仑路一小高层住宅楼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0.8元,电梯使用费和垃圾清

2、运费都包含在里面。城西区一高层住宅楼物业费每平方米1.1元。为什么高层住宅楼物业费收费标准不统一呢?4月10日,西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省城的小高层、高层等高档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没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所提供服务质量的优劣,在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基准价基础上可在10%以内上下浮动;考虑到高层住宅楼电梯的运营费用,这笔费用在基准价位基础上可在50%以内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在征得70%左右业主的同意

3、后,重新聘用其他物业公司。这位工作人员说,凡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的居民,不用再交纳每户每月6元的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理费一律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支付。《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亮点  ★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地域上,既考虑到全市城镇房屋的物业管理,也考虑到市属三县的物业管理;在物业类型上,既考虑住宅物业(包括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也考虑到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  ★关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两委会职责的确定。一直以来,街道办事

4、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且未介入物业管理,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理。因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对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关于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设立与运行。当前,业主对物业管理中的财产维护意识、公共责任意识,要么淡漠不清,要么强化曲

5、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角色缺位、错位、越位,业主大会要么不成立,要么成立后的矛盾反而更难调和解决,既不利于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于社区建设,甚至影响到社区安全和稳定等问题。《条例》在《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原则规定和精神范围内,在第二章以共22条的内容对业主自治体系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物业交付使用的规定。近年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为物业交付产生的矛盾比较多,为此,《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物业交付作出规定,即“物业交付是指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物业交付通知后在

6、两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H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按70%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自行不采暖按50%缴纳采暖费的规定。物业交付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房屋产权已经转移给业主,业主入住与否,物业管理活动都要正常进行,这是物业管理的综合性、延续性、公众行决定的。业主未入住,除不产生生活垃圾外,各项物业服务都享受到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锅炉配置是按小区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来确定的,业主自行不采暖,锅炉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仍要运行,供热企业也要同样投入运营成本。

7、另外,业主不采暖,还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采暖的情况。因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和业主自行不采暖的费用缴纳比例,即“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按应缴纳物业服务费数额的70%缴纳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供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业主,应当按采暖费总额的50%缴纳采暖费。”  ★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

8、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相关费用问题。业主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来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合同当事人,没有义务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代收这些费用,也无权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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