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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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它的主要特点:①它以成文法和法典为基础,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概括性②它在逻辑上严密,体系上封闭③它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系统和完整,它把法律分为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几大法律部门④在诉讼程序上,一般是采用讯问制⑤它特别注重和强调一般法律规范的作用。(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特点:①它是以判例为基础,它的条文是建立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的,“遵循前例”是它的重要司法原则②它没有完整的严密的法律体系,判决模式是开放的③它的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混乱,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④在诉讼程序上,一般采用辩论制。

2、总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尽管各有特点,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区别,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剥削阶级法,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法。2、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概念、关系、价值):(1)程序正义: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2)实体正义:案件判得结果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就是实体正义。举个例子吧。比如李昌奎案,判了死刑,判对了,结果正确公

3、平,就是实现了实体正义了。 (3)价值:1.程序的中立性保证了程序参与者认为参与的是一个可以信赖的程序,因而取消了对结果怀疑的负担;2.程序的对等性保证了程序参与者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获得一种基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安全感,因而取消对过程的恐惧负担;3.程序的合理性则通过制度的保障使得程序符合理性的要求,从而使参与者无法不信服由该程序产生的结果;4.程序的及时性、终结性避免了程序拖宕、反复,使参与者不必忍受太多讼累,从而实体正义不会因迟到或者中断而变成非正义。(4)关系:实体正义是结果和目的意义上的正义,而程序正义是过程意义上的正义,法的正义性呢,应该是实体正义与程序

4、正义的统一。3、学习中国法律制度的目的:a.以纵向的历史看待,当代中国法律的发展渊源、背景,吸取经验教训。b.学习封建法,认清当前中国法制的封建因素,并建立反封建意识——①政策高于法律②重刑轻民③特殊法、家族主义法④重实体轻程序⑤道德问题法律化4、法律的本质:①是一种社会规范。②是国家的意志。③具有国家强制性。5、法制与法治(1)法制: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说就是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即法的体系),另外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即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包括法的创制、法的适用、法的

5、遵守、法的解释等实践活动)。(2)所谓法治,治是个动词,就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团体必须服从法律的普遍守法原则,亦即依法办事的原则。法制和法治是两个概念,有联系和共同点:①他们都是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②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③都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④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⑤都为统治阶级服务。(3)但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有很大差别的。①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的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讲的。而法治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遵守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②法制史与国家政权

6、相伴相生,有国家政权就有法制,而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6、如何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中“礼”与“法”的关系。不同的历史时期礼与法的关系有所变迁。夏、商、周三代,主要是礼刑并举、互用。特别是西周时期,礼与刑是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礼主要是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使之制度化,以稳定权利的继承和财产分配的既定秩序;并规定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制度。而且礼主要实施于贵族内部,所以它通过教化、感染等方式来“禁于将然之前”,起预防作用。至于刑,则是惩治“已然”的犯罪,是事后的制裁。到了春秋战国这一动乱之秋,各诸侯国为取得霸权,如果仅靠礼春风夏

7、雨似的感化,是毫无成效的。因此符合各国急功近利要求的法家思想应运而生。倡导“法治”的法家的地位逐渐取代了倡导“礼治”的儒家。礼、德地位下降,法、刑上升,并成为官方意识形态。到了秦朝时,所以这时期礼与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家的中心化与儒家的边缘化。礼法关系的大转变在于汉朝。统治者采纳了黄老思想,推崇“无为而治”,认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道莫大于无为”。到此,中国古代礼法关系最终确立,礼法完成其统一。而后世虽然对礼法有不同的侧重点,但礼法合流的总趋势在中国古代一直没有变化。7、“五刑”的内容及其在历史上发生的变化:所谓“五刑”并不仅仅指固定的五种

8、刑罚,“五刑”在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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