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806411
大小:26.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9
《破裂鉴定结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宽城县PE-100给水管材破裂的鉴定结论在压力管道中,由于某种外界原因(如阀门突然关闭或开启,水泵机组突然停车等),使得水的流速突然变化,从而引起压强急剧升高和降低的交替变化,这种水力现象称为水锤,也称水击。 一、水锤的危害 水锤引起的压强升高,可达管道正常工作压强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种大幅度的压强波动,造成的危害有: 1、引起管道强烈振动,管道接头断开,破坏阀门,严重的造成管道爆管,沿途房屋渍水,供水管网压力降低。 2、引起水泵反转,破坏泵房内设备或管道,严重的造成泵房淹没。 3、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影响生产和生活。 二、水锤产生的条件
2、1、阀门突然开启或关闭。 2、水泵机组突然停车或开启。 3、单管向高处输水(供水地形高差超过20米); 4、水泵总扬程(或工作压力)大; 5、输水管道中水流速度过大; 6、输水管道过长,且地形变化大。 三、水锤的预防措施 ㈠开(关)阀水锤 1、开关水锤有直接水锤和间接水锤,延长开阀和关阀的时间,可避免产生直接水锤。 2、离心泵、混流泵应在阀门关至15%—30%时而不是全关时停泵,这样可以降低水泵出口压力,防止水泵振动及延长阀门使用寿命。对于轴流泵在泵出口一般不应设阀门。 ㈡启泵水锤 1、排除管道空气,使管道充满水后再开启水泵。凡是长距
3、离输水管道的隆起处各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或设置充水设施。 2、当水泵必须在空管启动时,可采用分阶段开阀启泵方式。 ⑴先将水泵出口阀门打开15%—30%(蝶阀可先开150—300),管道上其余阀门全部开启。 ⑵然后启动水泵。 ⑶待管道充满水后再将水泵出水口阀门全开或开到所需的角度。 3、设有止回阀的水泵 ⑴在止回阀前设自动排气阀。 ⑵在止回处设旁通阀。 ⑶事故停泵后,应待止回阀后管道充满水再启动水泵。 ⑷启泵时水泵出口阀门不要全开,否则会产生很大的水冲击。据调查分析国内几个泵站的重大水锤事故多在这种情况下产生。 ㈢停泵水锤 给水管中的水在
4、断电后的最初瞬间,主要靠惯性以逐渐减慢的速度继续向水池方向流动,然后流速降到零。管道中的水在重力水头作用下,又开始向水泵倒流,速度由零逐渐增大。由于管道中水的流速变化,从而引起水锤现象的发生。 1、降低输水管道的流速,增加管道直径、壁厚,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水锤压力。 2、选用转动惯量GD2较大的电动机或加装有足够惯性的飞轮,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水锤值。 3、输水管线布置时,减少管路布置的陡峭度,尽量布置平缓管路,应考虑尽量避免出现峰点或坡度剧变,在管路中各峰点安装可靠的排气阀,避免产生弥合水锤。 4、通过水锤计算,停泵水锤的大小主要与泵房的几何扬程有关,几何扬程愈
5、高,停泵水锤值也愈大。因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水泵扬程。 5、减少输水管道长度,管线愈长,停泵水锤值愈大。由一个泵站变两个泵站,用吸水井把两个泵站衔接起来。 6、停泵水锤主要因为出水管道止回阀关闭过快引起,因此,取消止回阀可以消除停泵的危害,并且可以减少水头损失,节约能耗;目前,经过一些大城市的实验,认为一级泵房可以取消,二级泵房不易取消;取消止回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为减少和消除水锤,目前常在大口径管道上安装微阻缓闭止回阀。 7、在大口径的水泵出水管上安装缓闭止回阀、微闭蝶阀,可有效的消除停泵水锤,但因阀门动作时有一定的水量倒流,吸水井须有溢流管。
6、缓闭止回阀有重锤式和蓄能式两种,这种阀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阀门关闭时间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当管路中存在峰点而发生弥合水锤时,缓闭止回阀的作用就十分有限。 8、紧靠止回阀并在其下游安装水锤消除器,管道中的水锤压力通过开启的水锤消除器泄掉,即利用管道本身的压力为动力来实现低压自动动作,即当管道中的压力低于设定保护值时,排水口会自动打开放水泄压,以平衡局部管道的压力,防止水锤对设备和管道的冲击,通常用的水锤消除器有下开式停泵直接水锤消除器、自动复位水锤消除器、自动复位的下开式水锤消除器、气囊式水锤消除器四种。某些水锤消除器无自动复位功能,容易因误操作导致发生水锤。
7、 9、采用水力控制阀,一种采用液压装置控制开关的阀门,一般安装于水泵出口,该阀利用机泵出口与管网的压力差实现自动启闭,阀门上一般装有活塞缸或膜片室控制阀板启闭速度,通过缓闭来减小停泵水锤冲击,从而有效消除水锤。 10、设置双向调压塔,在泵站附近或管道的适当位置修建,双向调压塔的水面高度应高于输水管道终点接收水池的水面高度并考虑沿管道的水头损失。调压塔将随着管路中的压力变化向管道补水或泄掉管路中的过高压力,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水锤压力。这种方式工作安全可靠,但其应用受到泵站压力和周边地形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