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司法实务困惑与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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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司法实务困惑与对策思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个个城市绿化广场点缀其中,城市环境和形象大大提升,这些日新月异的变化相当部分都是建立在对旧城区的拆迁改造之上的。然而与此同时,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各类信访、上访、起诉以及重大群体性案件也呈上升趋势,2007年“最牛钉子户”更是成为当年楼市的十大流行语之一,房屋拆迁事件已被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尽管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最终以高补偿满足被拆迁人要求的处理结果得以平息,却并没有在规则方面为之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可资参考的依据。笔者试从法院司法实务的角度探讨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困

2、境及其根源,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同时呼吁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突发恶性事件的统一处理规则程序的尽快出台,以保障法院工作有章可循。  一、法院受理房屋拆迁案件的特点  法院处理的房屋拆迁纠纷主要有三大类:房屋拆迁民事纠纷,主要是双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而引起的诉讼;房屋拆迁行政纠纷,包括对建设局拆迁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和非诉审查;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案件。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案件为例,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引起房屋拆迁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拆迁双方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被拆迁户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搬迁义务

3、。2006年至2007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拆迁案件94件,占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2.9%,审结的民事拆迁案件调撤率为77.3%。民事审判中房屋拆迁案件矛盾互相交织,案件错综复杂。有的是由于婚姻家庭继承关系,被拆迁房屋存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共有关系,而共有人之间对拆迁安置问题意见不统一,以仅一方签字另一方未签字为由要推翻拆迁补偿协议;有的矛盾来源于房屋买卖、租用、借用后遭遇拆迁,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引发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中,原产权人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感到拆迁更有利可图,便中途反悔,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方要求出租方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双方意见不一致造成纠纷,房屋借用关系中,借用方在

4、借用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改造、装潢,要求出借方弥补损失,双方协商不成。由于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产权人在未与使用人商议的情况下私自签约,导致使用人不能参与安置补偿的过程而产生诸多矛盾。  2、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是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部门所做出行政裁决,但“恶意诉讼”较多。2006年至2007年共受理行政拆迁案件202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67.5%,审查非诉拆迁行政案件123件,占非诉案件的63.4%。提起行政裁决诉讼的原告主要是裁决中的申请人即拆迁人,起诉的事由众多,如裁决期限过长影响其合法权益、安置方案不合理等,往往是针对无关紧要的环节提出起诉,并且几乎

5、都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显示出其意图并非是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裁决,而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达到加快拆迁进程的效果。而法院只能对行政诉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此类“恶意诉讼”的案件没有理由不收,并且必须进行全面审查,拆迁案件面多量大,消耗精力很多,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3、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案件体现出“多”、“难”、“重”的特点。2006年至2007年共收房屋拆迁执行案153件,案件和解率81.3%,结案周期为48天,强制执行人员规模约为105人/次。可见房屋拆迁案件数量多,执行难度在不断加大,主要由于拆迁双方补偿费用价格差逐年上升,拆迁矛盾极易激化,

6、暴力抗法事件形形色色,案件执行的成本不断加重,一方面法院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一些拆迁户的不断上访、信访,又牵涉着法院的办案精力,司法资源的消耗巨大。  二、城市房屋拆迁司法实务的尴尬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各种多发和复杂激烈的纠纷使其已经演变成为当代中国最易激发矛盾、引起冲突的领域之一,作为房屋拆迁案件审理机关和房屋拆迁执行机关的法院,无疑任重而道远。而法院的人员结构相对薄弱,法官是文职,司法警察警力配置不够,再加上目前拆迁制度的缺陷、弊端及疲软日渐凸显,理解和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因此法院在房屋拆迁的实务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面临颇多尴尬,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7、  1、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内容上缺乏细化规定,给拆迁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困难。  (1)现行拆迁法规没有提供完善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评估机制不合理,拆迁户的“隐形损失”未列入考量。拆迁补偿费用和补偿方式是拆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现在的拆迁模式是拆迁户的待拆房屋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评估,而新开发的商品房价格由市场评估,不运用同一种评估方法评估新旧房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差价,被拆迁人支付的差价无形中增加了很多,显失公平。现行法律对商业拆迁中的产权原地置换没有硬性规定,导致一些开发商仅将朝向、楼层不好的房源或异地房源供拆迁户选择,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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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司法实务困惑与对策思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个个城市绿化广场点缀其中,城市环境和形象大大提升,这些日新月异的变化相当部分都是建立在对旧城区的拆迁改造之上的。然而与此同时,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各类信访、上访、起诉以及重大群体性案件也呈上升趋势,2007年“最牛钉子户”更是成为当年楼市的十大流行语之一,房屋拆迁事件已被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尽管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最终以高补偿满足被拆迁人要求的处理结果得以平息,却并没有在规则方面为之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可资参考的依据。笔者试从法院司法实务的角度探讨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困

2、境及其根源,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同时呼吁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突发恶性事件的统一处理规则程序的尽快出台,以保障法院工作有章可循。  一、法院受理房屋拆迁案件的特点  法院处理的房屋拆迁纠纷主要有三大类:房屋拆迁民事纠纷,主要是双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而引起的诉讼;房屋拆迁行政纠纷,包括对建设局拆迁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和非诉审查;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案件。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案件为例,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引起房屋拆迁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拆迁双方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被拆迁户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搬迁义务

3、。2006年至2007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拆迁案件94件,占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2.9%,审结的民事拆迁案件调撤率为77.3%。民事审判中房屋拆迁案件矛盾互相交织,案件错综复杂。有的是由于婚姻家庭继承关系,被拆迁房屋存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共有关系,而共有人之间对拆迁安置问题意见不统一,以仅一方签字另一方未签字为由要推翻拆迁补偿协议;有的矛盾来源于房屋买卖、租用、借用后遭遇拆迁,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引发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中,原产权人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感到拆迁更有利可图,便中途反悔,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方要求出租方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双方意见不一致造成纠纷,房屋借用关系中,借用方在

4、借用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改造、装潢,要求出借方弥补损失,双方协商不成。由于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产权人在未与使用人商议的情况下私自签约,导致使用人不能参与安置补偿的过程而产生诸多矛盾。  2、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是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部门所做出行政裁决,但“恶意诉讼”较多。2006年至2007年共受理行政拆迁案件202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67.5%,审查非诉拆迁行政案件123件,占非诉案件的63.4%。提起行政裁决诉讼的原告主要是裁决中的申请人即拆迁人,起诉的事由众多,如裁决期限过长影响其合法权益、安置方案不合理等,往往是针对无关紧要的环节提出起诉,并且几乎

5、都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显示出其意图并非是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裁决,而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达到加快拆迁进程的效果。而法院只能对行政诉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此类“恶意诉讼”的案件没有理由不收,并且必须进行全面审查,拆迁案件面多量大,消耗精力很多,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3、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案件体现出“多”、“难”、“重”的特点。2006年至2007年共收房屋拆迁执行案153件,案件和解率81.3%,结案周期为48天,强制执行人员规模约为105人/次。可见房屋拆迁案件数量多,执行难度在不断加大,主要由于拆迁双方补偿费用价格差逐年上升,拆迁矛盾极易激化,

6、暴力抗法事件形形色色,案件执行的成本不断加重,一方面法院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一些拆迁户的不断上访、信访,又牵涉着法院的办案精力,司法资源的消耗巨大。  二、城市房屋拆迁司法实务的尴尬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各种多发和复杂激烈的纠纷使其已经演变成为当代中国最易激发矛盾、引起冲突的领域之一,作为房屋拆迁案件审理机关和房屋拆迁执行机关的法院,无疑任重而道远。而法院的人员结构相对薄弱,法官是文职,司法警察警力配置不够,再加上目前拆迁制度的缺陷、弊端及疲软日渐凸显,理解和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因此法院在房屋拆迁的实务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面临颇多尴尬,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7、  1、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内容上缺乏细化规定,给拆迁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困难。  (1)现行拆迁法规没有提供完善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评估机制不合理,拆迁户的“隐形损失”未列入考量。拆迁补偿费用和补偿方式是拆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现在的拆迁模式是拆迁户的待拆房屋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评估,而新开发的商品房价格由市场评估,不运用同一种评估方法评估新旧房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差价,被拆迁人支付的差价无形中增加了很多,显失公平。现行法律对商业拆迁中的产权原地置换没有硬性规定,导致一些开发商仅将朝向、楼层不好的房源或异地房源供拆迁户选择,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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