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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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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用人单位随意调岗风险究竟有多大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案情简介Z某于2007年9月12日进入D公司工作,2012年4月8日D公司任命Z某为财务总监,工资为11,400元。D公司因经营困难,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统一分别调低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4年1月Z某在做自己的工资时,将其社会保险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部分补在工资中(Z某认为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10月达成口头协议,D公司认为Z某行为未经其同意)。2014年2月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D公司自2014年1月
2、起按照904.39元/月标准支付Z某社会保险补贴,但D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D公司与Z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D公司认为Z某存在违反财务制度及规章制度行为,于2014年4月28日通知Z某,其决定2014年4月28日起Z某不再担任财务总监一职,调整为海关关务专员,负责进出口相关业务。Z某认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不同意调岗、降薪决定。2014年4月28日D公司以邮件方式通知Z某,认为其过去半年来重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及延误公司运营的行为,予以警告。2014年5月6日至13日期间,
3、Z某与D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并表示移交并不表示Z某同意D公司的调岗、降薪决定,不同意至新岗位、新办公室工作。2014年5月20日D公司对Z某作出开除通知书,认为Z某重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纪律规定,不服从公司的管理与约束,要挟上司,不执行上级领导交给其的工作安排的指令,私藏公司财物,干扰及延误公司运营,不遵守职业操守等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公司给予多次提醒与警告后Z某依然不改情况下,现公司决定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即刻生效。Z某不服,向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D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
4、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经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最终经一审、二审而定谳。裁判要旨D公司认为Z某未经其同意将社会保险缴纳降低部分加在其工资中,违反了最基本的财务制度,Z某认为当时已经D公司同意,双方于2014年2月就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协商一致,D公司同意补贴Z某,虽D公司未实际履行,但双方争议事项已达成一致解决意见。D公司在数月后又以此为由,认为Z某存在违反财务制度及规章制度行为而对其作出调岗降薪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Z某有权拒绝D公司该错误决定。Z某进行交接并不意味其同意D公司的决定,D公司以
5、此认为Z某重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纪律规定,不服从公司的管理与约束,要挟上司,不执行上级领导交给其的工作安排的指令,私藏公司财物,干扰及延误公司运营,不遵守职业操守等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公司给予多次提醒与警告后去依然不改情况下,对其作出警告及开除处理,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D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Z某二倍赔偿金并无不当。律师点评可从三个角度来对此案进行分析:用人单位调岗必须具备合法理由本案中D公司与Z某之间的纠纷的直接起因是Z某不服从D公司将其从财务总监调整至海关关务专员
6、,因此,D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影响到之后一系列处理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定。那么,D公司的此次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呢?有些人认为用人单位调岗,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有些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岗,无需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比较极端的观点,不符合劳动法规的精神。首先,除了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有多种法定情形的调岗权利。这些法定情形有:①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必须将相关劳动者调离有职业病危害的原岗位;②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同时也有义务为劳动者安
7、排其他合理地工作;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显然,在本案例中,Z某不具备①和②的情形。那么D公司对Z某的调岗是否可以以Z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呢?不胜任调岗首先需要用人单位对相应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规定,或者即使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规定,但依据一般的认知,可以判断相应职位应当具备该工作内容、范围、能力的,也是可以作为判断依据的。其次,需要用人单位对相关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且考核的结果为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业绩不符合该岗位职责的要求、标准。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
8、岗位进行调整(或进行培训)。当然,此时的调整也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安排适合于该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知识和技能的工作岗位,而非借此机会安排更加不能让该劳动者胜任的岗位,以此来逼迫该劳动者离职。本案中D公司对Z某并未进行考核,根本不能依据不胜任来调整Z某的工作岗位。另外,退一步讲,即使有合法的程序判定Z某不胜任原工作岗位,D公司将Z某从财务总监职位调整为海关关务专员,显然也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带有明显的报复性。其次,用人单位除了协商一致和法定的调岗权利外,还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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