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__汉代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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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代一、法律指导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无为而治”的道家黄老思想(兼综道家与法学学说),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

2、,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二、“独尊儒术”的原因和过程“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带来弊端:放松农民控制,农民为逃脱赋税而脱离户籍;地方势力扩张;匈奴步步紧逼,外患日重。放弃“无为而治”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但实际上汉武帝治国更倚重法学,“阳儒阴法”。至汉元帝才儒家真正完成独尊的地位。三、“儒家化”及影响儒家化即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代。从“令”(皇帝的诏令)可得证实。曾下诏规定刑事责任

3、年龄。如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尊老爱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尊尊”思想的影响也可从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事实上,汉代儒家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

4、学的一个分支。随着《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四、汉代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约法三章”与《九章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建立汉代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傍章律》、《越宫律》与《朝律》除《九章律》外,还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共计60篇,构成汉律主体部分。《傍章律》是叔孙通参照古代

5、礼仪而制定,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五、东汉的继承和改造为解放生产力的需要:释放奴婢减轻刑罚六、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律——法典令比——判例,“决事比”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至上的最高法律效力科——单行刑事条例七、刑罚制度罪名、姓名基本沿袭秦律“殊死”即斩首刑罚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表示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汉文帝下令把

6、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无期刑改为有期刑。汉景帝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顾山”——针对妇女罚金刑——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徙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1.大逆不道罪祝诅上罪——妄图以巫祝以鬼神的力量加害于君主迷国罔上罪——欺罔君主左道罪——“左道”邪道漏泄省中语罪——泄露臣下上奏于君主的言论赃百万以上罪诬罔主上罪上僭罪谋反罪——整个家族都会受牵连被诛巫蛊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妖言罪

7、殴辱王杖主罪2.不孝罪——极刑3.不敬罪——违君道尊严(较“不道”轻)失礼罪——违反臣下之礼醉歌堂下罪戏殿上罪不下公门罪不朝不请罪挟诏书罪废格罪——没有按照君主的命令所要求的去做。劳役刑非所宜言罪——弃市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须举报4.欺谩罪5.不直罪——“不直”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6.选举不实罪八、法律原则的发展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者,也可以通过上请皇帝求得宽贷。自此,亲亲得

8、相首匿原则确立下来。它反映汉代法律的开始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尊老爱幼原则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九、民事制度行政制度三公九卿制。中央设丞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又设太尉,主管军事。还设御史大夫负责国家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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