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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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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契税l(一)契税的概念l(二)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l(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l(四)纳税义务时间、期限和地点l(五)契税的减免(一)契税的概念l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财产行为税类。l契税实行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l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发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二)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l1、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指以受
2、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l2、征税范围l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l③房屋买卖l④房屋赠与l⑤房屋交换l如果土地、房屋权属变动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征税范围:l典当、继承、分拆、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l1、计税依据l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l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l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
3、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l成交价格和交换差价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l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l2、税率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3、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为发生上述不同应税行为时的成交价格、市场价格和交换差价。(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和期限l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l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4、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l2、纳税地点和期限l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五)契税的减免l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等,免征。l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l3、因不可抗拒力灭失住房二重新购买住房的,l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减或者免,由省、直辖市政府确定。l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
5、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l6、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予免税的外国使馆、领事馆、等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五)契税的核算l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l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l(一)土地使用税概念l(二)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l(三)计税依据l(四)税率和应纳税额l(五)纳税义务时间、期限和地点l(六)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一)土地使用税概念l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
6、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l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国务院修订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施行。(二)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l1、纳税人l(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l(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l(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l(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l2、征税范围l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效区;l县城的征收范围
7、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l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三)计税依据(四)税率和应纳税额l税率l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按每方米规定的年税额如下:l1、大城市1.50元-30元l2、中等城市1.2元-24元l3、小城市0.9元-18元l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0元-12元l应纳税额的计算l年应纳税额=l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五)纳税义务时间、期限和地点l1、纳税地点l①纳税人应在土地所在
8、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l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l2、纳税期限l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l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l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l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l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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