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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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要点应收账款的法律定位我国第一部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应收账款并不在其列举的范围内,但该条设置了兜底条款——“依法范围内,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因此,《担保法》作为当时我国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最高效力的法律,在立法上虽然并没有明确肯定应收账款用于质押担保的合法性,但为应收账款在实务中用于质押担保保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

2、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群,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理”。该规定会对以不动产收益权出质做出了司法认定,认可了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法律效力,但对应收账款的担保效力仍未做出明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次对应收账款出质的法律效力做出认定。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与《物权法》同日施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对应首账款的概念、范围、登记和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可操作性依据。应收账

3、款概念及特征《物权法》的出台,从法律上突破了应收账款常用于会计学上的概念的局限。中国人民银行《登记办法》第四条同样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学理上一般认为应收账款具有如下特点:(一)应收账款是一种付款请求权,请求的标的仅限于未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未被证券化的非金钱给付之债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且价值难以确定,不符合质押担保的本质,不宜设定质押。(二)应收账款可以是已经存在的金钱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从未来的金钱债券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角度讲,在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三)应收账款质押在实质上是以一种请

4、求权担保令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质权实现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或预期收入的多少,受权利人的债务人的影响较大,担保功能有限,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信用担保的痕迹。如何甄别用作质押的优质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债务人指出质人,第三人是指债务人以外的出质人,担保机构为质权人。某一项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设定质押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质押合同前,必须要对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进行甄别。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条件:1.主题合法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5、“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可以出质”,因此以应收账款出质,出质人对该应收账款须有处分权。如出质人以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出质,且未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则会因主体对该应收账款无处分权而使该出质行为归于无效或效力待定。2.标的可转让性。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应当可以转让,限制转让的应付账款不具有担保的实际意义。根据我国《合同法》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应当审查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之间合同交易的条款内容有

6、无限制性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权益转让的特别规定。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相关证明资料。因此应收账款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应尽量移交质权人占有。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应在质押合同中做出尽可能详细的描述要求,且对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作出客观评估,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权利凭证交付是质押的基本形式,可以有效防止出质人处分权或债务人不当履行债务,因《物权法》未作要求,质权人只有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质权。1.范围特定性。根据《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

7、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此不具有票据上的无因性特点,其权利的相关要素和内容需要依赖基础合同或其他材料来确定。一般而言,合同债权要素内容根据《合同法》相应有名合同的必备条款确定。《合同法》分则没有涵盖的合同种类,参照该法总则或分则中类似的合同种类确定。如果应收账款的要素内容不确、不具体或不固定,在诉讼纠纷时质权人将会难以证明质押的应收帐款的具体指向,从而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要素内容应具体明确,以避免理解上的歧义。担保机构应谨慎识别隐含风险的应收账款,如抵销扣减帐款、政府类应收账款、境外帐款、关联企业间的应收账

8、款等,对于这些隐含风险的应收账款,要从出质人的担保授信额度中分离出来,而不是将这些应收账款排除在担保物范围之外。1.程序合规性,质押合同中涉及的当事人有主债务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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