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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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商事代理法——课程要求:体会国际贸易中的代理制度上海中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我公司从事贸易代理数载,已拥有一支精通进出口贸易、物流的专业员工队伍。提供代理进出口贸易、退税、核销、国际货运、报关、报检、仓储、配送运输、外汇结算等一站式的专业服务。(一)进出口代理1.接受企业委托代理进口,代办国际货运、报检、报关、仓储、配送运输等2.接受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代办国际货运、报检、报关、出口退税等3.接受委托进出口时,代办各种机电证、重工证、产地证、FORMA,商检、出口许可证等。(二)银行和外汇结算1.接受委托进口时办理进口购汇、付汇、外汇核销2、接受委托出口时办理出口收汇、结汇、外汇核销3.开立L

2、/C等外汇结算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2.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区别代理与经销销商与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间商经销商独立的经营机构;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经营;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与供货商责权对等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3、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赚取佣金(提成);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供货权力较大三、国际贸易中的代理的主要形式——销售代理四、商事代理的分类1.独家代理(SOLE AGENCY)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被代理人在该地区和合同期限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商从事同类业务(被代理人在该地区和特定时期内也不得自营)。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方式时,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给予国外的代理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

4、受佣金的权利。2.一般代理(AGENCY),又称普通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多个客户作为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如委托人另有直接与该地区的买(卖)主达成交易的,则无须向一般代理计付佣金。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商的较多四、商事代理的分类3.总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委托人的全权代表。除有权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享分代理的佣金。四、商事代理的分类第二节代理的产生与终止(一)大陆法系的代理意定代理

5、法定代理(二)英美法系的代理1.明示授权:2.默示授权——以言语或行为默示而产生的代理权(大陆法系的表见代理,英美法系称为“不容否认的代理”)以身份关系、合作行为推定产生的代理行为第二节代理的产生与终止(二)英美法系的代理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4.追认代理(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追认)第二节代理的产生与终止(三)无权代理1.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让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以后继续代理的表现形式无权代理人越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致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的,须进行赔偿。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

6、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存在表见代理的表征:空白合同书、合同公章、原工作身份等(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协商终止代理合同;代理期限届满;代理目的实现;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第三节代理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行为的基础关系代理人的义务——1.必须亲自履行代理职责(非法定情形不得转代理)2.以其正常的技能勤勉履行其代理职责;3.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诚信、忠实——禁止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4.保密义务5.须向被代理人

7、申报账目6.必须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指示被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和报酬2.被代理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核查其账目(二)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大陆法系的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代表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的——间接代理(二)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2.英美法系的代理完全披露被代理人——既披露自己作为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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