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代理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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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商事代理法[本章内容]第一节代理与商事代理第二节商事代理的类型第三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四节代理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代理与商事代理一、代理1.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Agent)以另一方(被代理人或本人)的名义,按照授权或法律规定,与第三方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2.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种国际商事事务中的代理。二、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本人第三人2.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本人)承担3.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本人的授权

2、或法律规定4.国际商事代理必须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或受领意思表示第二节商事代理的类型一、英美法系的分类(一)根据代理形成的原因1.协议代理(实际授权)本人与代理人之间通过协议或合同而在实际上给予代理人的代理权。(1)明示授权: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达成建立代理关系的协议。(2)默示授权: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案情: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结案

3、: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2.追认代理代理人未经事前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本人事后对此予以承认或不予否认。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追认。(3)本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注意的问题:(1)追认必须在时限范围内进行。(2)沉默不构成追认。[菲利普斯诉

4、霍姆福蕾案](1835年)农场的持有人之一与第三人签署涉及农场产权的买卖合同,另一个产权的持有人表示了反对,但是在得到忠告说买卖是阻止受按揭人变卖的唯一方法之后,他让交易完成。三年之后,他起诉要求否定该交易。法院判决认为,产权持有人反对涉及产权的交易,应在知悉交易情况后,立即向买方表示反对,原告在三年以后提出异议显然为时已晚,原告的沉默已经构成对交易的认可或不容否人的代理。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又称不容否认的代理或禁止反言规则。指本人以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行动时,则本人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

5、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4.客观必要的代理客观必要的代理权是在一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授权。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使这种代理权时必须有客观实际的紧急情况(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可能与委托人取得联系(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铁路

6、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二)根据本人的公开程度1.本人完全公开的代理代理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明确告知交易的对方当事人,自己是以某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交易,该本人是交易的交际权利和义务的承担方。2.公开本人存在的代理(本人未完全公开的代理)代理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告知交易对方,

7、自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交易,但本人的姓名与具体身份不予告知,而由该未完全公开的本人承担交易的权利义务。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1)代理人必须表明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2)被代理人的身份和姓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公开。但此委托人必须确实存在。3.本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代理人没有公开本人的存在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二、大陆法系的分类(一)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分类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代理。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

8、,为本人之计算,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通过协议转移给本人的代理。行纪:《德国民法典》第383条将行纪定义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的人。”(二)根据代理人主动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分类1.积极代理为意思表示2.消极代理接受意思表示(三)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类1.意定代理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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