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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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商事代理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代理关系第三节代理合同和外贸代理制第一节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权的种类三、国际商贸活动中常见的代理形式四、无权代理五、表见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种类1、按代理人在实施行为时的身份分类①直接代理②间接代理2、按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类①大陆法系对代理权的分类:法定代理、意定代理②英美法系对代理权的分类:明示授权代理、默示授权代理、紧急处分代理、追认的代理、不可否认的代理③《国际货物

2、销售代理公约》对代理的分类:明示授权代理、默示授权代理④我国法律对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国际商贸活动中常见的代理形式(一)直接代理的形式(二)间接代理的形式(三)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直接代理的形式1、独家代理商2、普通代理商3、雇用代理商(二)间接代理的形式1、经纪(Manager)经纪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通过居间、代理、行纪等服务方式,促成他人交易的经济活动。旧时指“牙商”,即“牙行”的商人。它是撮合货物销售的中间人。古代时“牙”是“互”字的

3、俗字。“牙市”亦即“互市”,“牙人”即“互人”,意思是互通有无的人。2、行纪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在英美法系各国的法律中一向仅有“信托”概念,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则仅有“行纪”概念,只有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才既存在“信托”概念又存在“行纪”概念。(三)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1、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①保付代理人②保兑银行③保险经纪人④运输代理人2、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

4、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时也把其称为狭义无权代理,即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五、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

5、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3.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4.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在

6、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第二节代理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二、代理的外部关系三、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的内部关系就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1、服从的义务2、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3、亲自代理义务4、诚信、忠实义务5、报告义务6、保密义务(二)被代理人的主要义务1、向代理人支付报酬2、向代理人偿还费用3、允许代理人核对账目二、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系的规定(二)英美法系的规定(三)我国法律的规定(一)大陆法系的规定代

7、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称为直接代理。属于直接代理时,则被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权利。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称为间接代理。属于间接代理时,则被代理人不可以直接向第三者主张权利,则必须通过债权让与,将权利从代理人身上转移给被代理人后,被代理人才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二)英美法系的规定英美法没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概念。对于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的问题,英美法的标准是,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即采取所谓义务标准。英美法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①代理

8、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②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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