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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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发布时间:2011-12-0812:01:00   来源: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救助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2、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及有关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临时救助的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3、  临时救助申请人包括:    (一)市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户籍不在本市,但连续在本市生活满3年的未成年子女和结婚满3年且期间连续在本市生活的配偶;    (五)有固定住所,连续在我市生活、就业,并在同一县、区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    (六)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七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        第八条  因小范围自然灾害和火灾造成实际居

4、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且无自救能力的,按照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救助500-5000元。        第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按照人身伤亡程度一次性救助500-4000元。        第十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按照人身伤亡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完全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

5、需救助的,由法院出具证明后,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患危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证明,医药费经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亟需救助的,按照实际个人支付金额剩余部分给予20-40%比例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子女在高中阶段就读,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无力支付教育费且未享受其他救助措施帮扶的,一次性救助300-3000元。        第十四条  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一次性救助300-5000

6、元。        第十五条  同一事由的临时救助一年内进行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调查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且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

7、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救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需出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提供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本市居住地点和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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