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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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尽管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内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在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上,部基本一致。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四大法律特征。因为企业的商业

2、秘密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生死存亡之大事,所以商业秘密就越来越成为国内外商家的掠取对象,纷纷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非法的侵犯商业秘密,由此给企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存在如对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等认识方面的误区,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加突出,已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自主发展。由于商业秘密的流失,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呼声。我国自1987年到现在的二十年的时间里,基本上已建立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走完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用几十年时间才走完的立法历程,取得了一

3、定的成绩,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初步形成整体框架。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导致法律、法规之间各自为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不能有力、及时地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是否应保守商业秘密缺少规定;刑法保护中的不足以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与国际规范的规定尚有差距等原因,致使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任重道远,所以必须从民事、行政、刑事各个角度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以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经济、信息一体化时代的需要,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确立以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构成

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正文】目前,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最有力的竞争要素,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以致不惜代价铸造这柄双刃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受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和司法保护水平的局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是众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处理难度最大的案件,特别是有关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更日益难于把握。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解析现有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才能以最有效的切入点来构筑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笔者试图从浅析现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不足中,根据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寻求其他保护,以补其不足,从而为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作一些

5、尝试。一、商业秘密及其法律特征  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世界各国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其称为“未公开信息”。美国《不正当竞争重述》,将其定义为“[1]能被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具有提供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优势的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的任何信息。”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其定义为“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行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般公众所知。”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

6、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所接受的概念。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形式,法律没有明确,一般认为: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技术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来可以包括未公开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产品的区域分布、推销计划、市场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信息、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它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等。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实验数据、工程设计图纸、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均包括在内。尽管世界各

7、国对商业秘密内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在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上,部基本一致。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四大法律特征。“秘密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信息处于“秘密状态”是商业秘密的基本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是秘密性的重要保障。价值性是指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类型的内在经济动因,从权利人角度看,商业秘密的实施效果是凭借该信息取得超额经济利益回报和竞争中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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