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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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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事务的分工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
2、邹碧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事务进行合理分工,是法院内部机构及人员设置的一个重要前提。包括法官定员、法官助理配置等在内的我国多项司法改革措施,均涉及审判事务的分工及法官辅助人员配置科学化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出初步的探索。一、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的分工模式的选择为了使法院的审判职能能够及时、准确、公正地得到完成,必须在法院内部进行审判事务及相关事务的区分。不同的事务分工模式,会有不同的人员配置方法,也决定了法
3、官与法官助理及其他相关辅助人员之间的比例。从两大法系国家的经验来看,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的区分主要可分为混合模式和分离模式两种模式。所谓混合模式,是指对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不作细致区分的分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中的大部分事务集中由法官承担。一般而言,混合模式主要存在于司法任务较轻的时代,最主要反映在较为早期的司法活动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封建时期如欧洲的中世纪时期的司法活动。我国古代的司法模式也具有混合模式的特点。需要指出的是,混合模式并非没有分工。在这一模式下,审判事务,尤其是辅助事
4、务,在法官及相关辅助人员之间仍有相应的分工,但这种分工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法官辅助人员的种类也较为简单。例如,早期美国的法官巡回开庭时,其法庭上除法官外,就是法庭喊令员。后者承担了现在由法庭助理、法官助理及书记官所承担的许多职责。所谓分离模式,是指对审判事务、辅助事务的各项内容进行细致区分的分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不仅将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进行区分,而且进一步将审判事务内部的不同内容及辅助事务的不同内容进行区分,将之配置给法官、辅助法官、辅助官员及各种不同辅助人员承担。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各主要发达国
5、家基本上都采取了分离模式。 采取何种模式,并不是由主观因素所决定的。分工模式的选择,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文化传统,以及诉讼程序密切相关。从本质上看,审判权的行使必然包含核心审判事务和辅助审判事务两个方面的内容。将审判事务区分后,再将不同的事务分配给不同职位的人办理,实际上就意味着审判事务的分离,即原先由一个法官单独完成的审判事务,现在由一个分工合作的团体来承担。当然,审判权的分工行使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必须充分保证司法公正。如果分工不当,完全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但如分工不足,则又会影响到分工的效
6、果,进而影响到司法效率。 是否采取分离模式,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法官职业化或精英化的程度。法官的数量维持在某种水平,是法官职业化或精英化的必然要求。采用分离模式的国家,将审判事务分离由核心法官、辅助法官及其他法官辅助人员分担的做法可以有效地使核心法官维持在一定的数量以下,也可使核心法官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于核心审判事务。在不对法官数量作出任何限制的国家,无须采用分离模式,因为他们在收案上升与法官数量不足的矛盾尖锐下,解决问题的方法是直接任命法官。分离模式是法官职业化或精英化政策得以顺利
7、推行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或精英化政策的必然结果。2.收案数量多少。在法院收案数量少的情况下,法官自己承担相当的工作量并不会表现得特别困难,采用分离模式的作用也不会表现得特别明显。但是,在法院的收案量上升、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是否采用分离,其影响则较为明显。按照现代社会分工理论,没有哪个行业是能够单凭某一个主体的力量完成的,将内部事务区分由不同的人按分工承担,是社会化大生产分工的基本原理在审判领域中的体现。3.社会对司法效率的要求。在社会对司法效率的要求较低时,分离模式的意义并不大
8、,如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数量不变,法官可以以更多的时间消耗来完成工作。但在社会对司法效率的要求较高时,法官要以较少的时间消耗完成工作,必须将部分工作量分流。4.是否采取分离模式,还必须考虑事务的可分离性。对法院内部职责分工进行细致分工的重要前提是法院内部事务能够按事务的重要程度和流程环节作出区分。如果一国诉讼程序法要求所有的案件、大部分审判事务应由法官承担,则意味着这些工作不可能分解给其他人员承担。 二、分离模式下的事务分层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 从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法院采用分离模式的实践看,他们一般将
9、法院内部事务分为四个层次。 (一)第一个层次--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的分离将法院事务区分为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的结果就是将法院内部的行政功能与审判功能分配给两个截然不同的部门的人去承担。法院行政与审判分离,是各国法院管理过程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这一点,实际上在混合模式中也是能够找到的。如欧洲早期的法庭、中国古代的衙门均有相应的辅助人员,如法警维持秩序。以美国联邦法院为例,其内部事务主要是以审判这一核心功能来进行设置。按照美国法院行政总署的一份研究报告,美国法院的内部职责主要可以区分为审判类职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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