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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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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颁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民航总局【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
2、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
3、准则确定的最低高。(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
4、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ⅢA类(CATⅢA)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ⅢB类(CATⅢB)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ⅢC类(CATⅢ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的精密进近和着陆。(九)ILS临界区:在航向信标和下滑信标附近一个规定的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区域,以防止其对ILS空间信号造成不能接受的干扰
5、。(十)ILS敏感区:是临界区延伸的一个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的停放和活动都必须受到管制,以防止可能对ILS空间信号的干扰。(十一)无障碍区(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中止着陆面和部分升降带所包围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除少量规定的项目外,没有任何固定的障碍物穿透。(十二)机场机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不包括停机坪。(十三)机场活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包括机动区和停机坪。(十四)机场控制区: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十五)排灯:紧密地排
6、在一条横线上的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航空地面灯。(十六)灯的失效:当由于某些原因,光束偏离规定的垂直或水平方向或平均光强低于规定的新灯平均光强的50%时,该灯即为失效。(十七)灯光系统的可靠性:指全部装置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运行,并且该系统维持在可用状态的概率。(十八)标志:为了显示航行信息设置在机场活动区道面的一个或一组符号。(十九)易折性:物体保持其结构的整体性和刚度直至一个要求的最大荷载,而在受到更大荷载冲击时就会破损、扭曲、弯曲,使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的特性。第二章营运人第一节申请与批准第五条计划实施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按规
7、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定的标准审核合格后,报民航总局批准。营运人在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Ⅱ类运行。在实施Ⅱ类运行的过程中,营运人必须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否则,可视情况取消对其Ⅱ类运行的批准。第六条营运人在申请Ⅱ类运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Ⅱ类运行准备工作概况;(二)飞行机组训练和检查情况;(三)航空器设备检查和维修工作情况;(四)制定的各项文件目录和副本;(五)Ⅱ类试运行的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六)拟实施Ⅱ类运行的国内外机场跑道目录和拟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七
8、)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条申请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本章第二节的要求对参与Ⅱ类运行的航空器进行了审定,建立了Ⅱ类运行的维修制度;(二)按本章第三节的要求建立了飞行人员Ⅱ类运行训练管理制度,已有飞行机组完成了Ⅱ类运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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