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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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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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的问题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

2、件真实有效。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三,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它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连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第四,应当注意,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必须有其它的真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保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均可能承担诉讼中败诉的结果。如果传真件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了修改;如果笔笔迹模糊,或是打印文件,则鉴定的难度大大加大。关于传真证据真实性认定问题的思考游冰峰 近20年来传真通信技术飞速发展,它解决了远距离图像、书面信息的传输问题,在国际、国内贸易往来中获得广泛应用。传真也随之成为民商事诉讼中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真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一直是个难题。笔者总结了以下三

4、方面的原因。1、传真件非常容易伪造。传真机的基本工作原理就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严格地说,收到的传真件只是原稿的复印件。因此使用传真机自带的复印功能,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及时间可以任意制作传真件。曾有当事人当庭演示伪造传真件的操作过程,籍此否认自己向对方发过有关传真。而在时间相距不多的情况下,现有的文检技术又无法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2、查询电信记录难度较大。虽然到电信企业查询传真记录可以核实传真的收发情况,但目前却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1)通常电信

5、企业不接受当事人的查询,即使有律师出面也不例外,这样就势必要由法院去查询,客观上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对此审判人员的认识不同,有的审判人员认为这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不愿意主动查询;(2)即使由法院去查询,电信企业通常也以有“内部规定”为由只提供最近1年的传真记录,并且要求出示有详细的收发时间及收发号码的传真件(实际上发出方的传真机可设定隐藏号码使传真件不显示传真发出号码);(3)无法区分查询到的是传真记录还是使用传真机电话的通话记录;(4)所能查询到的也只是传真记录,并不反映传真内容。3、传真件不易保存目前采用热敏纸记录方式的传真机较多。这

6、类传真机采用热敏印字技术,印字机上有一排微小的电热元件,使热敏传真纸遇热变成黑色。而热敏纸传真件遇光、遇热都会出现褪色现象,不宜长时间保存,通常只是保存复印件。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提供书证复印件的情形只有一种“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增加了“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的情形。若完全按照“证据规则”所要求的“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这一条件,传真复印件就无法被确定为有效证据。可见,造成传真证据认证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技术

7、上的原因,还有人为的原因。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明确电信企业的查询义务。首先,电信企业与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作为电信企业的客户有权查询自己传真机上收发传真的记录,这就如同电话用户查询通话记录一样,这是电信企业应当履行的一项延伸服务;其次,电信企业应当扩大查询的时间范围,至少要提供最近2年的传真记录,这一点在技术上完全可行,也不会增加电信企业的开支,因为电信企业传真记录的实际保留时间远不止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拥有法定取证权,电信企业无权以所谓内部规定来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

8、证进行限制。2、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鉴于目前在电信企业只能查询到传真记录而无法查询传真内容,法院应当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特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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